“反向開票”,指發票的開具流程與常規流程相反,由購買方(付款方)向銷售方(收款方)開具發票。那么,“反向開票”后,出售者辦理匯算清繳時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出售者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經營所得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并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自行辦理匯算清繳,預繳稅款多退少補。對于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出售者,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商業適用的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具體應稅所得率可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確定。
(本文內容來源:遼寧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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