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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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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2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02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下列案件屬于本規定所稱國際貿易行政案件:

  (一)有關國際貨物貿易的行政案件;

  (二)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行政案件;

  (三)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四)其他國際貿易行政案件。

  第二條 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依法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

  第三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統稱行政機關)有關國際貿易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條 當事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生效之前,行政機關在新法生效之后對該行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 第一審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應當依照行政訴訟法,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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