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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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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4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許可的設定

  第三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一節申請與受理

  第二節審查與決定

  第三節期限

  第四節聽證

  第五節 變更與延續

  第六節 特別規定

  第五章 行政許可的費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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