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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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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十七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因執行緊急任務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享受通行便利。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并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第十八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等機關提供免檢等便利。

  第十九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第三章 國家情報工作保障

  第二十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一條 國家加強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設,對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資產實行特殊管理,給予特殊保障。

  國家建立適應情報工作需要的人員錄用、選調、考核、培訓、待遇、退出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適應情報工作需要,提高開展情報工作的能力。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運用科學技術手段,提高對情報信息的鑒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水平。

  第二十三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因執行任務,或者與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立合作關系的人員因協助國家情報工作,其本人或者近親屬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國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護、營救。

  第二十四條 對為國家情報工作作出貢獻并需要安置的人員,國家給予妥善安置。

  公安、民政、財政、衛生、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做好安置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因開展國家情報工作或者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導致傷殘或者犧牲、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撫恤優待。

  個人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監督和安全審查制度,對其工作人員遵守法律和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安全審查。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有權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和組織,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為個人和組織檢舉、控告、反映情況提供便利渠道,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阻礙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情報工作的,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議相關單位給予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泄露與國家情報工作有關的國家秘密的,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議相關單位給予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冒充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招搖撞騙、詐騙、敲詐勒索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2017年6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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