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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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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職權

  第三章 國家情報工作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保障國家情報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情報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國家重大決策提供情報參考,為防范和化解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提供情報支持,維護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

  第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集中統一、分工協作、科學高效的國家情報體制。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對國家情報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制定國家情報工作方針政策,規劃國家情報工作整體發展,建立健全國家情報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各領域國家情報工作,研究決定國家情報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中央軍事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組織軍隊情報工作。

  第四條 國家情報工作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分工負責與協作配合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情報機構、軍隊情報機構(以下統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情報工作、開展情報行動。

  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和任務分工,與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密切配合。

  第六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國家和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忠于職守,紀律嚴明,清正廉潔,無私奉獻,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情報工作秘密。

  國家對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的個人和組織給予保護。

  第八條 國家情報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國家對在國家情報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職權

  第十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內外開展情報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依法搜集和處理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行為的相關情報,為防范、制止和懲治上述行為提供情報依據或者參考。

  第十二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有關個人和組織建立合作關系,委托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

  第十五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和身份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區域、場所,可以向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了解、詢問有關情況,可以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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