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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十三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調出本法院的;
(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
(四)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六)退休的;
(七)辭職或者被辭退的;
(八)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
第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任命法官的,一經發現,做出該項任命的機關應當撤銷該項任命;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建議下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項任命,或者建議下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該項任命。
第十五條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
第六章 任職回避
第十六條 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第十七條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七章 法官的等級
第十八條 法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級法官分為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
第十九條 法官的等級的確定,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第二十條 法官的等級編制、評定和晉升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一條 對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對法官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實行領導和群眾相結合,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二十三條 對法官的考核內容包括:審判工作實績,思想品德,審判業務和法學理論水平,工作態度和審判作風。重點考核審判工作實績。
第二十四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對法官獎懲、培訓、免職、辭退以及調整等級和工資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申請復議。
第九章 培訓
第二十六條 對法官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理論培訓和業務培訓。
法官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國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培訓法官的任務。
第二十八條 法官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十章 獎勵
第二十九條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給予獎勵。
對法官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條 法官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審理案件中秉公執法,成績顯著的;
(二)總結審判實踐經驗成果突出,對審判工作有指導作用的;
(三)對審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的;
(四)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損失,事跡突出的;
(五)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六)提出司法建議被采納或者開展法制宣傳、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效果顯著的;
(七)保護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有顯著成績的;
(八)有其他功績的。
第三十一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獎勵的權限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