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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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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日期: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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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第八十五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采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每一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第八十六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前款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但是,轉換基金的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并,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章 非公開募集基金

  第八十七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蛘呤杖胨剑⑶揖邆湎鄳娘L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于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

  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八十八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八十九條 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第九十條 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一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九十二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二)基金的運作方式;

  (三)基金的出資方式、數額和認繳期限;

  (四)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六)基金承擔的有關費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內容、方式;

  (八)基金份額的認購、贖回或者轉讓的程序和方式;

  (九)基金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十)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十一)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轉讓基金份額的,應當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一條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并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還應載明:

  (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四)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轉換程序。

  第九十四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對募集的資金總額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基金,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第九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第九十六條 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第十一章 基金服務機構

  第九十七條 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進行注冊或者備案。

  第九十八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并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

  第九十九條 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劃付,確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安全、及時劃付。

  第一百條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獨立于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自有財產?;痄N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投資人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

  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確?;痄N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的安全、獨立,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

  第一百零一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一百零二條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以電子介質登記的數據,是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歸屬的根據?;鸱蓊~持有人以基金份額出質的,質權自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備份至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保證登記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第一百零三條 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基金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對其服務能力和經營業績進行如實陳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不得損害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零四條 基金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客觀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開展基金評價業務,禁止誤導投資人,防范可能發生的利益沖突。

  第一百零五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的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提供該信息技術系統的相關資料。

  第一百零六條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為有關基金業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基金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建立應急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不得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

  第十二章 基金行業協會

  第一百零八條 基金行業協會是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加入基金行業協會,基金服務機構可以加入基金行業協會。

  第一百零九條 基金行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

  基金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依章程的規定由選舉產生。

  第一百一十條 基金行業協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一十一條 基金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四)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

  (五)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推動行業創新,開展行業宣傳和投資人教育活動;

  (六)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七)依法辦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登記、備案;

  (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有關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行使審批、核準或者注冊權;

  (二)辦理基金備案;

  (三)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予以公告;

  (四)制定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

  (五)監督檢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況;

  (六)指導和監督基金行業協會的活動;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一十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并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對調查或者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接受監督,不得利用職務牟取私利。

  第一百一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被調查、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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