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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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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日期: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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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注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十五條 基金募集申請經注冊后,方可發售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的發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第五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對基金募集所進行的宣傳推介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本法第七十七條所列行為。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準予注冊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六個月開始募集,原注冊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注冊申請。

  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準予注冊的基金募集期限?;鹉技谙拮曰鸱蓊~發售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八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準予注冊規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準予注冊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六十條 投資人交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與贖回

  第六十一條 申請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的,雙方應當簽訂上市協議。

  第六十二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規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二億元人民幣;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三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六十四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不再具備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登記,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務機構辦理。

  第六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第六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

  第六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鹭敭a中應當保持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六十九條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

  第七十條 基金份額凈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因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賠償。

  第七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與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應當采用資產組合的方式。

  資產組合的具體方式和投資比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第七十二條 基金財產應當用于下列投資: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第七十三條 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一)承銷證券;

  (二)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六)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七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五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時間內披露,并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第七十六條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二)基金募集情況;

  (三)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四)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六)基金財產的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臨時報告;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十)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七條 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第七十八條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基金可以轉換運作方式或者與其他基金合并。

  第七十九條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基金運營業績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四)本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條 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組成。

  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公告。

  第八十二條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行使

  第八十三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鸱蓊~持有人大會設立日常機構的,由該日常機構召集;該日常機構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鸸芾砣宋窗匆幎ㄕ偌蛘卟荒苷偌?,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十四條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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