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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一、 總體要求
《企業會計準則第 9 號——職工薪酬》(以下簡稱“本準則”)明確界定了職工和職工薪酬的含義,規范了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要求,以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發生的人工成本。
本準則規定,職工薪酬應當分類為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本準則的規定,根據職工薪酬的性質,對職工薪酬進行合理分類,作為職工薪酬會計處理的基礎。
對于短期薪酬,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實際發生的短期薪酬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企業存在帶薪缺勤的,應當將帶薪缺勤分類為累積帶薪缺勤和非累積帶薪缺勤。對于累積帶薪缺勤,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并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對于非累積帶薪缺勤,企業應當在職工實際發生缺勤的會計期間確認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長期帶薪缺勤則應當作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離職后福利,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將離職后福利計劃分類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對于設定提存計劃,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根據設定提存計劃計算的應繳存金額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對于設定受益計劃,企業應當根據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福利義務,并歸屬于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因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服務成本、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因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并且在后續會計期間不允許轉回至損益。
對于辭退福利,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和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
對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本準則規定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包括除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和辭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職工薪酬,具體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或長期獎金計劃)等。企業對于符合設定提存計劃條件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應當適用離職后福利中設定提存計劃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對于其他情形,應當適用設定受益計劃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但是重新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者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
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分別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披露相關信息,并在有關財務報表內予以恰當列示。
二、 關于適用范圍
企業應當遵循本準則的要求對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等職工薪酬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對于企業年金基金,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0 號——企業年金基金》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企業向其職工發放的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屬于職工薪酬范疇,但其會計處理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的相關規定。
三、 關于職工和職工薪酬的定義
(一)職工的定義
本準則所稱的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具體而言,本準則所稱的職工至少應當包括:
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按照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本準則中的職工首先應當包括這部分人員,即與企業訂立了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
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部分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董事、監事,或者董事會、監事會的,如所聘請的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等,雖然沒有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屬于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屬于本準則所稱的職工。
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這些勞務用工人員屬于本準則所稱的職工。
(二)職工薪酬的定義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
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瞻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于職工薪酬。
職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1. 短期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業預期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后十二個月內將全部予以支付的職工薪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除外。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屬于辭退福利的范疇。
短期薪酬主要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是指企業按照構成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等的勞動報酬,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等。其中,
企業按照短期獎金計劃向職工發放的獎金屬于短期薪酬,按照長期獎金計劃向職工發放的獎金屬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2)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向職工提供的生活困難補助、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防暑降溫費等職工福利支出。
(3)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存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了改善職工文化生活、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和業務素質,用于開展工會活動和職工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等相關支出。
(6)短期帶薪缺勤,是指職工雖然缺勤但企業仍向其支付報酬的安排,包括年休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長期帶薪缺勤屬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7)短期利潤分享計劃,是指因職工提供服務而與職工達成的基于利潤或其他經營成果提供薪酬的協議。長期利潤分享計劃屬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8)其他短期薪酬,是指除上述薪酬以外的其他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短期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