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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四)要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尚未到期或者數額不確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后,發現不符合本解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第四百三十一條 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債務人拒絕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
第四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已發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后,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又提起訴訟的;
(二)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的;
(三)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前,債權人撤回申請的。
第四百三十三條 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債務人超過法定期間提出異議的,視為未提出異議。
第四百三十四條 債權人基于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請中向債務人提出多項支付請求,債務人僅就其中一項或者幾項請求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各項請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基于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就可分之債向多個債務人提出支付請求,多個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幾人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請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六條 對設有擔保的債務的主債務人發出的支付令,對擔保人沒有拘束力。
債權人就擔保關系單獨提起訴訟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第四百三十七條 經形式審查,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異議成立,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釋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情形的;
(二)本解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情形的;
(三)本解釋規定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對是否符合發出支付令條件產生合理懷疑的。
第四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只是提出缺乏清償能力、延緩債務清償期限、變更債務清償方式等異議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債務人的口頭異議無效。
第四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作出終結督促程序或者駁回異議裁定前,債務人請求撤回異議的,應當裁定準許。
債務人對撤回異議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四十條 支付令失效后,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應當自收到終結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不影響其向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百四十一條 支付令失效后,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自收到終結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未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訴訟的,視為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起訴。
債權人提出支付令申請的時間,即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間。
第四百四十二條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支付令的期間,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百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裁定撤銷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四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票據持有人,是指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后,應當立即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七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第四百四十六條 因票據喪失,申請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應結合票據存根、喪失票據的復印件、出票人關于簽發票據的證明、申請人合法取得票據的證明、銀行掛失止付通知書、報案證明等證據,決定是否受理。
第四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發出的受理申請的公告,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公示催告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票據的種類、號碼、票面金額、出票人、背書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項以及其他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權利憑證的種類、號碼、權利范圍、權利人、義務人、行權日期等事項;
(三)申報權利的期間;
(四)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等權利憑證,利害關系人不申報的法律后果。
第四百四十八條 公告應當在有關報紙或者其他媒體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欄內。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證券交易所的,還應當同日在該交易所公布。
第四百四十九條 公告期間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十五日。
第四百五十條 在申報期屆滿后、判決作出之前,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處理。
第四百五十一條 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查看該票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報。
第四百五十二條 在申報權利的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申請人應當自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第四百五十三條 判決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付款人拒絕付款,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百五十四條 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第四百五十五條 公示催告申請人撤回申請,應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間申請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應當符合有關財產保全的規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采取強制措施外,在判決后,支付人仍應承擔付款義務。
第四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非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百五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制作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第四百六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正當理由,包括:
(一)因發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關系人無法知道公告事實的;
(二)利害關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無法知道公告事實,或者雖然知道公告事實,但無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申報權利的;
(三)不屬于法定申請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導致利害關系人在判決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客觀事由。
第四百六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除權判決的,應當將申請人列為被告。
利害關系人僅訴請確認其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確認利害關系人為票據權利人的判決作出后,除權判決即被撤銷。
二十一、執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
認定財產無主的判決,由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將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第四百六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確;
(二)給付內容明確。
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
第四百六十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條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第四百六十六條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百六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第四百六十八條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
第四百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決定暫緩執行的,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被執行人或者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第四百七十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可以由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證。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執行保證的,應當向執行法院出具保證書,并將保證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參照物權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四百七十一條 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第四百七十二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被注銷的,如果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
第四百七十三條 其他組織在執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對該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
第四百七十四條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
第四百七十五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第四百七十六條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后,該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或者組織依法撤銷的,經當事人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第四百七十七條 仲裁機構裁決的事項,部分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對該部分不予執行。
應當不予執行部分與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第四百七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就該民事糾紛重新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百七十九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通過仲裁程序將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確權或者分割給案外人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執行程序的進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
第四百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
(一)公證債權文書屬于不得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
(二)被執行人一方未親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場公證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程序的;
(三)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四)公證債權文書未載明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同意接受強制執行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后,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就債權爭議提起訴訟。
第四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應當在執行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出。
第四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后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通知中除應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通知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
第四百八十三條 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八十四條 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被拘傳人進行調查詢問,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人民法院在本轄區以外采取拘傳措施時,可以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人民法院,當地人民法院應予協助。
第四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與財產信息,掌握相關信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
第四百八十六條 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第四百八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組織拍賣,也可以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
交拍賣機構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第四百八十九條 拍賣評估需要對現場進行檢查、勘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協助義務人予以配合。被執行人、協助義務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進行。
第四百九十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
對變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員不得買受。
第四百九十一條 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第四百九十二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債的,標的物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接受抵債物的債權人時轉移。
第四百九十四條 執行標的物為特定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確已毀損或者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
雙方當事人對折價賠償不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
第四百九十五條 他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發出協助執行通知后,拒不轉交的,可以強制執行,并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處理。
他人持有期間財物或者票證毀損、滅失的,參照本解釋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處理。
他人主張合法持有財物或者票證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執行異議。
第四百九十六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對其處理外,還應責令被執行人交出隱匿的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被執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第四百九十七條 搜查人員應當按規定著裝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證件。
第四百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搜查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搜查現場;搜查對象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以及基層組織派員到場;搜查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搜查。
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執行人員進行。
第四百九十九條 搜查中發現應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財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五百條 搜查應當制作搜查筆錄,由搜查人員、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場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捺印或者蓋章的,應當記入搜查筆錄。
第五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車船執照等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五百零三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該義務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選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規對履行該行為義務有資格限制的,應當從有資格的人中選定。必要時,可以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代履行人。
申請執行人可以在符合條件的人中推薦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請自己代為履行,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五百零四條 代履行費用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并由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預先支付。被執行人未預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費用強制執行。
代履行結束后,被執行人可以查閱、復制費用清單以及主要憑證。
第五百零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且該項行為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處理。
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履行期間內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再次處理。
第五百零六條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百零七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