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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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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日期: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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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于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

  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并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 說明書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公開內容的概要,即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

  說明書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還應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6厘米時,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3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該生物材料公眾不能得到,并且對該生物材料的說明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施其發明的,除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還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將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保藏單位保藏,并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該生物材料特征的資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樣品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寫明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保藏生物材料樣品的,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該專利申請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并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該生物材料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六條 專利法所稱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并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專利法所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

  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中予以說明,并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

  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圖片或者照片。

  第二十八條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用途,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省略視圖或者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

  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是指國際展覽會公約規定的在國際展覽局注冊或者由其認可的國際展覽會。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提出聲明和提交證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構證明。依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與該受理機構簽訂的協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過電子交換等途徑獲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提交了經該受理機構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要求本國優先權,申請人在請求書中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的,視為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要求優先權,但請求書中漏寫或者錯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一項或者兩項內容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未提交該證明材料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其在先申請未包括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申請人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交的簡要說明未超出在先申請文件的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的,不影響其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后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于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第三十三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是個人的,其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四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

  第三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對該產品的其他設計應當與簡要說明中指定的基本設計相似。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是指各產品屬于分類表中同一大類,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用,而且各產品的外觀設計具有相同的設計構思。

  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項外觀設計的順序編號標注在每件外觀設計產品各幅圖片或者照片的名稱之前。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后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后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七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實施審查和審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四)專利復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

  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和簡要說明后,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 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或者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簡要說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的。

  第四十條 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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