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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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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日期: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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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

  第十六條 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

  (二)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

  (三)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第十七條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三章 軟件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

  第十八條 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許可使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條 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第二十條 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一條 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許可合同,或者訂立轉讓軟件著作權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軟件著作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賠償數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軟件著作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為了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軟件著作權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二十八條 軟件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或者軟件復制品的發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

  第三十條 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將給復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后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 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

  軟件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依照侵權行為發生時的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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