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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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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日期: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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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32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決定》已經2013年1月16日國務院第2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2013年1月30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p>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队嬎銠C軟件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2001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9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1月3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件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第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 受本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第六條 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第七條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

  辦理軟件登記應當繳納費用。軟件登記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章 軟件著作權

  第八條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第九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第十條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第十一條 接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條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第十三條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二)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第十五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著作權的繼承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著作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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