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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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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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