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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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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六十九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七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七十三條 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七十五條 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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