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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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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三十三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 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五條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七條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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