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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26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三十八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進口食品中發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未規定且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三十九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進行注冊,其注冊有效期為4年。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產企業的原因致使相關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添加劑的原產地和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添加劑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四十一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具體辦法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收集網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收集、匯總、通報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業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報的部門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四十三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