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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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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6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五條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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