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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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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6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四條 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第五條 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第六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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