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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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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改 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改)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資源規劃

  第三章 水資源開發利用

  第四章 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

  第五章 水資源配置和節約使用

  第六章 水事糾紛處理與執法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四條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并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國家厲行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

  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九條 國家保護水資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植被,植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體污染,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第十一條 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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