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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九條 為維護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以要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外國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規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條 外國軍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業目的的外國政府船舶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機關有權令其立即離開領海,對所造成的損失或者損害,船旗國應當負國際責任。
第十一條 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內進行科學研究、海洋作業等活動,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違反前款規定,非法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進行科學研究、海洋作業等活動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外國航空器只有根據該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協議,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或者接受,方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上空。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在毗連區內,為防止和懲處在其陸地領土、內水或者領海內違反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為行使管制權。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時,可以對該外國船舶行使緊追權。
追逐須在外國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為母船進行活動的其他船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領?;蛘吲B區內時開始。
如果外國船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內,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條所列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方可進行。
追逐只要沒有中斷,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或者毗連區外繼續進行。在被追逐的船舶進入其本國領海或者第三國領海時,追逐終止。
本條規定的緊追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軍用船舶、軍用航空器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的執行政府公務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布。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據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