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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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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2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和對毗連區的管制權,維護國家安全和海洋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寬度從領?;€量起為十二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采用直線基線法劃定,由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外部界限為一條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等于十二海里的線。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為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毗連區的寬度為十二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的外部界限為一條其每一點與領?;€的最近點距離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線。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及于領海上空、領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條 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依法無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權利。

  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準。

  第七條 外國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幟。

  第八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國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物質的船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持有有關證書,并采取特別預防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對領海的非無害通過。

  外國船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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