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會〔2018〕33號),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財會〔2018〕10號)精神和省財政廳、省人社廳《湖北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鄂財會發[2018]13號,以下簡稱《辦法》)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基本信息采集和繼續教育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基本信息采集和繼續教育的對象范圍
全市范圍內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以及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均應采集人員基本信息(原會計人員管理系統已采集的除外)并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會計繼續教育)。
會計工作具體包括:出納;稽核;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核算;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及其他會計工作。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的人員,也屬于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基本信息采集方法
會計人員基本信息采集按屬地管理原則,在工作所在地進行人員基本信息采集,沒有工作的在戶籍所在地采集。
信息采集方式:1、現場采集:由本人攜帶身份證、畢業證書、職稱證書、單位加蓋公章的信息采集表等到所在地財政會計管理部門進行現場登記。2、單位集中采集:由所在單位對信息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加蓋單位公章后,集中提交所在地財政會計管理部門進行集中登記。
對沒有進行人員基本信息采集的會計人員,將不能進行會計繼續教育學分登記,沒有進行會計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將會影響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職稱的報考和評選。
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的登記方式
根據《辦法》規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完成繼續教育不少于90學分,2018年發布當年不作要求,自2019年起,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應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學習年度累計完成不少于60學分。學分計量標準按照《辦法》第九條計算。
《辦法》第十條第一、二、三、五、六款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由培訓機構、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財政部門進行集體登記。第四、七、八、九、十款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由會計人員個人攜身份證到現場辦理繼續教育登記,并提交上述條款對應的材料。第四款中,除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由省會計考辦進行集體登記外,應提供相關官網下載或有考試機構加蓋公章的考試成績單,成績單(原件或復印件)應載有本人姓名、身份證號、考試年度、查詢官網網址和聯系方式,以及本人簽字和日期,以便復核;第七款應提供學生證和當年度通過科目的成績單(原件或復印件,加蓋所屬院系或教務部門公章),成績單應載有本人姓名、身份證號和聯系方式,以及本人簽字和日期。持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畢業證辦理當年繼續教育登記的,默認為當年有合格科目,無需再提供成績單。
四、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基本信息和繼續教育的時間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基本信息采集隨時進行,本年度繼續教育時間: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五、聯系電話
隨州市直:3257252 曾都區:3311716
廣 水:6236248 隨 縣:3339575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