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的項目。稅前扣除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那么,企業與個人發生應稅業務,是否可以憑收據稅前扣除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因此,符合文件要求的收據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本文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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