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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生特殊性重組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有關備案規定是什么?

2023-06-21 10:56:55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

已經接受會計繼續教育的小伙伴都知道,特殊重組指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免稅改組產生的企業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規定不一致應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也就是說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的規則不一致時所要進行納稅調整。如果企業發生特殊性重組,且選擇特殊的稅務處理,需要的備案規定是什么呢?

企業發生特殊性重組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有關備案規定是什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48號)規定:“四、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除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情形外,重組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詳見附件1)和申報資料(詳見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組一方涉及注銷的,應在尚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前進行申報。

重組主導方申報后,其他當事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申報時還應附送重組主導方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復印件)。

五、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申報時,應從以下方面逐條說明企業重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一)重組交易的方式;

(二)重組交易的實質結果;

(三)重組各方涉及的稅務狀況變化;

(四)重組各方涉及的財務狀況變化;

(五)非居民企業參與重組活動的情況。

六、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申報時,當事各方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重組前連續12個月內有無與該重組相關的其他股權、資產交易情況的說明,并說明這些交易與該重組是否構成分步交易,是否作為一項企業重組業務進行處理。

七、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十條規定,若同一項重組業務涉及在連續12個月內分步交易,且跨兩個納稅年度,當事各方在首個納稅年度交易完成時預計整個交易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經協商一致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可以暫時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并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提交書面申報資料。

在下一納稅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企業應判斷是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如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按本公告要求申報相關資料;如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的,應調整相應納稅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八、企業發生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債務重組,應準確記錄應予確認的債務重組所得,并在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確認額及分年結轉額的情況做出說明。

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臺賬,對企業每年申報的債務重組所得與臺賬進行比對分析,加強后續管理。

九、企業發生財稅〔2009〕59號文件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重組,居民企業應準確記錄應予確認的資產或股權轉讓收益總額,并在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確認額及分年結轉額的情況做出說明。

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臺賬,對居民企業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和每年確認的資產或股權轉讓收益進行比對分析,加強后續管理。

十、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在以后年度轉讓或處置重組資產(股權)時,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包括特殊性稅務處理時確定的重組資產(股權)計稅基礎與轉讓或處置時的計稅基礎的比對情況,以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處理情況等。

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在以后年度轉讓或處置重組資產(股權)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評估和檢查,將企業特殊性稅務處理時確定的重組資產(股權)計稅基礎與轉讓或處置時的計稅基礎及相關的年度納稅申報表比對,發現問題的,應依法進行調整?!?/p>

通過上文的解答,相信大家對相關稅收備案規定的內容已經有所了解了。目前2023年各地區會計繼續教育報名正在陸續開始,大家除了學習繼續教育外,還可以隨時關注繼續教育財稅干貨的內容,增長更多經驗。

(本文來源:12366納稅服務平臺)

打印 責任編輯: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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