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會計繼續教育的我們都知道,就在前不久,國家發布了一項重要公告,那就是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那么問題來了,公告中提到的的銷售額具體是指什么呢?
銷售額,具體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為了便于理解,下文例舉三種情況加以分析。
納稅人A是一家制造業企業,成立于2018年9月,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
按照規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為屬期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行“按適用稅率計稅銷售額”、第5行“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第7行“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第8行“免稅銷售額”的“一般項目”和“即征即退項目”合計數。
納稅人B是一家制造業企業,成立于2019年12月,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同時還兼營建筑服務(適用征收率3%),建筑服務業務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其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應扣除差額征稅部分。
按照規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按照案例1從《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計算出差額前銷售額后,還需要根據屬期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第5列“本期實際扣除金額”以及相關行次稅率或征收率計算扣除額,計算差額為銷售額,即: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差額前銷售額-扣除額。
本例中,扣除額=第6行本期實際扣除金額/(1+3%)。
納稅人C是一家制造業企業,成立于2019年1月,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同時兼營產品設計服務。由于納稅人C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因此無論其是否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按照規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均按照以下公式確定:
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第4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5%征收率)”+第7欄“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含稅銷售額”+第9欄“免稅銷售額”+第13欄“出口免稅銷售額”,“貨物及勞務”和“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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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會計永遠是一門需要一生不斷學習的崗位,因為經濟在變化,社會在變化,政策更是在不斷變化。這也是我們需要參加會計繼續教育報名的根本原因。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局,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