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過會計繼續教育的我們都清楚,只要提到房子所屬權的變化,都會牽扯到契稅問題。但是具體情況卻是繁瑣復雜的,例如房屋主人產生變更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可能是交易,可能是贈與,也可能是繼承。那么這些情況都需要繳納契稅嗎?
最近網上有這么一則新聞,老人將三間房產全部贈與孫女。同時希望孫女能承擔贍養義務。但孫女拿到房子后,從未盡到贍養職責,于是老人便將房屋出租以賺錢養老。但是孫女認為老人無權出租房屋,遂將租客訴至法院。結果法院認為,孫女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老人可以撤銷贈與。這下孫女可謂是人財兩空了。
雖然故事的結局大快人心,但是我們從中不得不思考這樣一個問題,老人把房屋送給孫女,是否需要繳納契稅呢?其實正如開頭所述,房屋所屬權的變更有三種情況,其中交易和贈與屬于同一種情況。
1房屋的買賣與贈與需要繳納契稅嗎?
相關規定,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這時有些伙伴會不明情況:那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什么意思呢?
其實這里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大致是指下列的三種行為:
一是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是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通過第三點就可以看出,無論是花錢,還是不花錢,哪怕是以房換房,都是需要繳納契稅的。那奶奶把房屋送給孫子或者孫女,也必須繳納契稅嗎?這是不是有些不合理呢?
答案當然是不合理,但是可以選擇合理的辦法,那就是繼承。
2繼承老人的房屋需要繳納契稅嗎?
根據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征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從第五點可以看出,如果你是法定繼承人,在繼承房屋時,可以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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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在完成會計繼續報名之余也要清楚,這個世界并不是非黑即白,正如我們的努力并不是只有成功和失敗。我們能從學習中得到什么,感悟到什么,才是更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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