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過會計繼續教育的財會人都能從政策中看出,我國的福利制度在不斷完善。也正是如此,人民才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但光明之下總會有陰影,經常有一些企業暗中違背著國家的規定,以各種方式少交或者不交社保,來降低企業成本,以謀取不義之財。稅務局發布過關于社會保障的四大謊言,大家一定要注意甄別。
不知道大家是否遇到過這種事:入職時簽署的勞動合同,其薪資是當地最低薪資標準,然后單位以這個薪資為標準進行社保繳納,實際薪資則有另外一份確認單。
嚴格上來講,這是不允許的。
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一般是按職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或個人上月工資)來確定的,職工工資越高,社保繳費基數就會越高。但是,繳費基數存在上下限。如果職工的繳費基數低于各地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就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保;如果繳費基數高于各地規定的最高繳費基數,就按照最高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我們在入職時,有時會被人事通知一條不成文的規定:如果自愿放棄社保,可以把個人扣繳的部分費用直接發放給個人。這對于剛剛參加工作的窮苦打工者來說,無疑是當下最適宜的抉擇。于是很多人放棄社保,就為了多獲得一些可自由自配的收入。同時,企業也會因此節約成本。
但實際上,這是不可以的。
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出具的放棄參保的聲明,無論是否自愿,都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兩點一線的生活,是大多數打工族的狀態。上班的方式有很多,例如步行,單車,自駕,打的,坐公交……但是意外時有發生,在路上摔傷也是常有的事。于是很多人認為,在路上摔傷是因為需要上班導致的,必須當成工傷進行處理。
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是否算作工傷需要辯證的看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需要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才能算工傷:
1. 需要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 傷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造成;
3. 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我們不知道意外和明天那個會先來,很多事故都可能導致人們受傷。而有些職工因工受傷,只能選擇在家養病。于是一些企業為了節約成本,選擇為工傷期的員工只提供最低薪資,甚至不發薪資。
企業的這一波操作,可謂是既違反法律,又失了民心。
工傷期間不是只能領最低工資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在完成會計繼續教育報名之余,我也們要思考這么一個事:社會保障旨在讓我們生活沒有太大的后顧之憂,所以關于社保的一些知識,一定要明晰,這樣才是為自己負責的一種積極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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