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過會計繼續教育的我們都知道,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新型融資工具,也是一種金融衍生工具,是指持券人在持有債券一定時間后,可以按照發行時的約定時間、約定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普通股。
而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那么可轉換債券轉為股權,如何進行稅收處理呢?
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可以繼續持有債券,期滿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交易。
如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的預期發展,也可以行使轉股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可轉換債券增加了債券持有人的選擇權,有利于降低發債公司的籌資成本。
對于債券購買人(持券人)而言,如未行使轉股權,該可轉換債券即為普通債權,持券人將購買支出計入債券的計稅成本,持券人取得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征稅。持券人將可轉換債券轉為股票時,除將債券本身轉為股票外,還會將本年應收未收利息一并轉為股票,對該應收未收利息應視為收入實現,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可轉換債券轉股后,該債券原購買價款、應收未收利息、相關稅費均可計入所轉股票的計稅成本。
其實對于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而言,發行可轉換債券支付的利息,是其一項正常融資成本,允許稅前扣除。對于持券人將應收未收利息一并轉換股票的,發行人應付未付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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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想要告訴大家,在完成會計繼續教育報名后,我么也要時刻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以免導致自己儲備的知識產生滯后性而影響工作的進行!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局,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