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過會計繼續教育的我們都清楚,稅款的繳納,永遠都是發展中企業老板關注的重點。為了方便納稅人確定契稅申報的計稅依據,國家要求按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稅務機關核定契稅計稅價格等三類情形,作出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的具體規定。
一是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實際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成交價格以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
二是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的,應分別確定互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不含稅價格,再確定互換價格的差額。
三是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的,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土地、房屋權屬轉讓方免征增值稅的,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扣減增值稅額。
為了便于理解,這里例舉三個情形加以分析。
【案例1】
某一般納稅人A公司銷售其自建的房屋,含稅價為328萬元,并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19年1月,A公司向納稅人B開具第1張增值稅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0萬元、不含稅價格為100萬元;2021年9月,A公司向納稅人開具第2張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8萬元、不含稅價格為200萬元。則B申報契稅的計稅依據為:
100+200=300(萬元)。
【案例2】
自然人A與自然人B互換房屋,A的房屋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45萬元,B的房屋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則A申報契稅的計稅依據為0;B申報契稅的計稅依據為:
145-100=45(萬元)。
【案例3】
自然人A將一套購買滿2年的住房銷售給自然人B,合同確定的交易含稅價為210萬元,A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上注明增值稅額為0,不含稅價格為210萬元。則B申報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為2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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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想要告訴大家,在完成會計繼續教育報名后,我么也要時刻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以免導致自己儲備的知識產生滯后性而影響工作的進行!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局,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