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異地施工需要預繳增值稅,這一規定相信接受過會計繼續教育的伙伴們都不陌生。那么企業應該如何繳稅,繳多少稅?去哪繳稅?什么情況可以不用預繳稅款?這些問題你都清楚嗎?
對此小編整理了一些大家普遍關注的異地施工預繳的相關問題。下面通過案例為大家解答一下,小伙伴們對號入座趕緊get起來吧~
【案例1】小奧建筑公司,2021年4月份取得含稅建筑收入109 000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依據下列不同情況,小奧建筑公司是否需要預繳稅款?應該去哪預繳稅款?需要預繳多少增值稅?
情況一:小奧建筑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其機構所在地在甲省A市,其建筑服務發生地在乙省B市。
根據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小奧建筑公司4月份應該在乙省B市預繳稅款。
預繳增值稅稅款=109 000÷(1+9%)×2%=2 000(元)
情況二:小奧建筑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機構所在地在甲省A市,其建筑服務發生地在乙省B市。
小奧建筑公司4月份應該在乙省B市預繳稅款。
預繳增值稅稅款=109 000÷(1+3%)×3%=3 174.76(元)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情況三:小奧建筑公司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機構所在地在甲省A市,其建筑服務發生地在乙省B市。
小奧建筑公司4月份應該在乙省B市無需預繳稅款。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案例2】A公司是建筑公司,所屬稅務機關核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是5%,在外地經營預收稅金時,城市維護建設稅是按1%征收的,在所屬稅務機關可要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根據財稅〔2016〕74號規定:“一、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p>
(答復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案例3】異地預繳稅款需要提供什么資料呢?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需加蓋公章);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以上復印件資料均需加蓋公章哦。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會計繼續教育報名已經開始了,想要早日升職加薪,一定不要忘了學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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