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接受過會計繼續教育的伙伴們聽過這么一句話:在家靠父母,出門靠朋友。朋友關系處到位了,那兩肋插刀都在所不惜。
這不前段時間老王就為朋友兩肋插刀了嗎!結果惹上了一身麻煩……(老王實慘)
具體怎么回事呢?我們往下看!
事情是這樣,老李欲向老張借款20萬元,老張同意把錢借給老李的前提是需要老李提供擔保。于是老李找到好哥們老王,讓老王和他一塊簽字,因為平日關系很好,老王沒多想就答應了并在借款合同的保證人處簽了名字。等到了還款日期,老張遲遲沒有收到老李的還款,經了解知道原來老李投資失敗,已經破產,已然無法償還欠款。于是老張又找到老王,要求老王承擔保證責任。老王表示“錢并不是我借的,我只是去做了個見證,不能讓我還錢?。俊?/span>
一、老王在借款合同的保證人處簽字是否構成保證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本例中,雖然沒有訂立單獨的書面保證合同,但老王在借款合同的保證人處簽字,亦構成保證合同。
二、老王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本例中,老王作為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在老李無力償還到期借款的時候,老王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老張履行債務。
三、老王應承擔何種方式的保證?是否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本例中,由于借款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所以老王應當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又因為老李已經破產,老王無法拒絕向債務人老張承擔保證責任。
最終老王只能向老張履行債務,“平白無故”損失了一筆。起因僅為朋友義氣,以及法律意識的淡薄,而獲得了慘痛的教訓。
所以,不要什么忙都幫,不要隨便替別人擔保,不要為了面子而不好意思去拒絕別人。
凡事三思,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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