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林X斌的諸多案件在網上愈演愈烈,在眾多網友的口誅筆伐中,又爆出了他曾承諾把亡妻的賠償款進行公益捐贈,但事后卻沒有履行諾言的事情。這里且不論孰是孰非,接受過會計繼續教育的我們都知道,只要獲得收入,那必然與個稅牽扯上關系。那么問題來了:這筆賠償款捐贈可以撤銷嗎?又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或是一時興起沖動,或是為了博人眼球,很多人會將獲得的款項進行公益性質的捐贈,但事后卻越想越后悔,就起了撤銷捐贈的心思。
那么進行公益捐贈后,還可以撤銷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公益捐贈這件事不能兒戲,說捐就一定要捐。因為根據《民法典》規定,公益性質的捐贈是不可以撤銷的。
為什么要有這么一項規定呢?
道理很簡單。試想,一旦公益捐贈可以撤回,就會出現一些人或集體為了社會形象而捐贈大額財物,在目的達到后又要求撤銷捐贈,使公益淪為沽名釣譽的秀場。
那么只是承諾捐贈,而實際不付諸行動可以嗎?
這也是不可以的。如開頭所述,一個人在承諾捐贈后,賺了好名聲后遲遲不付諸行動,受贈機構可以要求捐贈人執行捐贈承諾。
雖然獲得收入后依法納稅,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是有些特殊情況是可以免征個稅的。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符合以下情況,個人可以免征稅款: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的獎金,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教文衛、技術、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根據相關規定可以知道,死亡賠償金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即便是身故后的保險賠償,也是免征個稅的。
有一句話是這么說的:多行善事,莫問前程。國家為了鼓勵個人進行公益捐贈,也會在個稅上實行一些優惠政策。
例如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稱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而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生活中,無論是真善還是偽善,無論是沽名釣譽還是真心誠意,人們會看見,時間會見證。無論何時,但愿彼此都能守護好心中那份善良,給心靈一方凈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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