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過會計繼續教育的我們,似乎對企業超范圍經營的現象已經司空見慣,甚至很多納稅人對此不以為意。但實際上,超范圍經營其實隱藏著很多的風險。超范圍經營是指經營主體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不管納稅人對自己超范圍經營的行為是否知情,都屬于違法經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些企業的超范圍經營,可能是由于相關知識缺乏和法律意識淡薄,從而導致了情況的發生。但是更多情況下,企業的超范圍經營是企業老板有意而為之,這樣可以減低稅率,從而減少稅收成本。
1.有很多企業為了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在工商注冊登記時不據實登記,實際從事的業務也與登記的不相符,最為常見的就是虛假注冊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如果企業在注冊后超范圍經營,則國家稅務總局有權取消其資格,并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2.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企業為了少繳稅,在登記時用的是稅率低的經營項目,而實際從事的是另一種經營項目。
例如某企業從事的是銷售勞務的業務,本應適用13%的稅率,但實際登記的是金融服務,適用6%的稅率。
這屬于偷稅行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常這種行為還伴隨著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如甲企業明明銷售的是勞務,卻開具貸款服務的增值稅發票。
這種行為的后果十分嚴重,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并且情節嚴重的,相關的財務負責人員也會被判處虛開發票罪。
我國的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p>
合同法中考慮到了合同相對人的權益問題,即使簽訂的合同是超出納稅人經營范圍的,人民法院也不會因此認定合同是無效的,除非納稅人從事的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禁止經營的業務。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規定,納稅人超范圍經營的,相關許可審批部門如:公安、質檢、藥監等,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中規定,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也就是說納稅人超范圍經營,不光要沒收收入,還要繳納相應的罰款;從事非法經營情節嚴重的,還要吊銷營業執照。
所以,企業一旦超范圍了,身為會計人員的我們一定要對公司進行及時提醒和警示,以免造成巨大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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