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的快樂很簡單,比如完成會計繼續教育;比如職稱考試通過;再比如一個大大的年終獎,能瞬間治愈很多不開心。但是小編提示大家高興之余也不要忘記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我們每個公民的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
五、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意】部分單位存在“年底雙薪”現象,也就是我們說的“第13個月工資”隨著國稅發〔2009〕121號的發布,國稅函〔2002〕629號中的“雙薪制”計稅方法停止執行。所以“打工人”在2022年1月1日前取得的“第13月工資”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與企業協商將與“年終獎”合并發放。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意】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年終獎,有兩種計稅方式。納稅人可以選擇將年終獎并入當年的綜合所得,也可以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但是,在2022年1月1日起,就必須將取得年終獎并入到當年的綜合所得。在法律條文中“應”“應當”等詞匯出現那么通常代表該規范屬于強制性規范,是必須執行的。
單獨計稅方法
(1)確定適用稅率: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查找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確定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綜合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 000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案例1】
丁一,2020年每月稅前工資為23 000元,每月專項扣除項目合計金額1800元,專項附加扣除為4500元。2020年12月發放年終獎120 000元,計算丁一2020年應繳納的個稅,
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
工資單獨計算:
(1)應納稅所得額=23 000×12-1 800×12-4 500×12-60 000=140 400(元)
(2)應繳納稅額=140 400×10%-2 520=11 520(元)
年終獎單獨計算:
(1)查找適合稅率及扣除數
120 000÷12=10 000(元)
(2)計算年終獎應納稅額
120 000×10%-210=11 790(元)
(3)年應納稅額
11 520+1 1790=23 310(元)
此方式下丁一2020年繳納個稅為23 310元。
(1)應納稅所得額=(23 000×12+120 000-1 800×12-4 500×12-60 000)=260 400(元)
(2)應繳納稅額=260 400×20%-16 920=35 160(元)。
此方式下丁一2020年繳納個稅為35 160元。
【案例2】
張三,2020年每月稅前工資為7 050元,每月專項扣除項目合計金額為470元,2020年12月發放年終獎8 000元,張三每月專項附加扣除為3 500元。計算張三2020年應繳納的個稅。
工資個稅:
(1)應納稅所得額=7 050×12-470×12-3 500×12-60 000=-23 040(元)
(2)-23 040<0,因此不需要繳納個稅。
年終獎單獨計算個稅:
(1)8 000÷12=666.66(元)
(2)年終獎應納稅額=8 000×3%-0=240(元)
此方式下,張三2020年應繳納個稅240元。
(1)應納稅所得額=7 050×12+8 000-470×12-3 500×12-60 000=-15 040
(2)-15 040<0,不需要繳納個稅
按照此方式計算,張三2020年不需要繳納個稅。
總結:通過【案例1】與【案例2】我們不難發現,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高收入人群選擇單獨計算不并入綜合所得更合適,低收入人群選擇并入綜合所得更有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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