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審計法規 >審計準則 > 正文
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新會協[2016]34號頒發日期:2016-06-12
地 區:新疆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更加系統、科學的反映與評價會計師事務所綜合實力、誠信建設情況,促進我區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我會對《新疆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修訂)》進行了再次修訂,并經新疆注協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新疆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暫行辦法》(修訂)
2.《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基本情況表》
3.2016年新疆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填報要求
新疆注冊會計師協會
2016年6月12日
新疆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系統、科學的反映與評價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綜合實力、誠信建設情況,促進我區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疆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新疆注協)負責組織我區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并公布綜合評價的有關信息。
第三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每年進行一次。評價范圍包括全疆會計師事務所及外省、市、自治區事務所在新疆設立的分所??偹谛陆姆炙鶓⑷肟偹鶇⒓泳C合評價。
第四條 經批準在新疆設立的事務所及外省、市、自治區事務所在新疆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須參加綜合評價:
(一) 未持續達到規定的設立條件;
(二)未按時履行會員義務;
(三)填報綜合評價信息嚴重失實;
(四)因故終止;
(五)上一年年末新設立,且未發生業務的;
(六)新疆注協認定不能參加綜合評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事務所,于每年5月30日前,填寫新疆注協制發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基本情況表》(以下簡稱《情況表》),上報新疆注協審核。注協將負責對事務所上報的綜合評價資料進行審核評價,計算并確認事務所的綜合評價得分。對綜合評價得分的相關信息,將在新疆注協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在新疆注協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告全疆會計師事務所綜合排名相關信息。
第六條 事務所應對《情況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公告后如發現情況失實,將取消該事務所當年及下一年度綜合評價排名資格,給予通報批評的懲戒。
第七條 新疆注協秘書處負責審核事務所填報的《情況表》。
第八條 事務所在填報《情況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務所參加綜合評價。
合并、分立的事務所應提交財政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及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的證明、相關決議、協議等證明材料。
第九條 每年6月份,新疆注協在協會網站和協會雜志上公布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信息。
對于在公布前終止的事務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條 為規范事務所發展,有效利用監管資源,以綜合評價得分為基礎,對事務所進行分類定等,對獲得AAA級事務所監管中以自查為主,對AA級事務所監管中實行5年一個周期檢查,對A級事務所實施重點監管,不定期檢查,具體標準將制定《新疆會計師事務所分類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指標包括:業務收入指標、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綜合評價質量指標、處罰和懲戒指標等四項。
(一)業務收入指標。指事務所每年上報新疆注協、經過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數據。
(二)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在中注協管理系統中認定的事務所人員數據。
(三)事務所綜合評價質量指標,分為地方加分項和減分項指標。
地方加分項指標包括:
截至評價年12月31日數據為準。
1.業務收入呈正增長。事務所業務收入與上一年度相比呈正增長的加3分。且增長率不低于行業平均值的加2分。
2.報告平均收費。事務所報表審計、專項審計(含其他鑒證)、管理咨詢類報告平均收費高于行業平均水平的,每項加3分。累計不超過6分。
報告平均收費。指事務所經審計的匯總財務報表中某類業務收入除以對應的業務數量,并與業務報備系統進行校驗。
3.凡成立獨立黨支部的事務所加3分;成立聯合黨支部的事務所加2分;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或分所負責人擔任黨支部書記的加1分;成立團組織的得2分。累計不超過6分。
4.專業文章。在全國性刊物上發表專業文章,1篇加2分;在行業期刊上發表專業文章,1篇加1分。累計不超過6分。
全國性刊物,指《中國注冊會計師》期刊、《中國會計報》;行業期刊,指《新疆注冊會計師》期刊。
5.參政議政。有全國黨代表、人大代表或全國政協委員的,1人加6分;有自治區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1人加4分;有縣區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的,1人加2分。累計不超過6分。
6.專家。有自治區級以上政府聘請為專家的,1人加3分;有省級政府組成部門、中注協聘請為專家的,1人加2分;有區縣級政府組成部門聘請的專家,1人加1分。累計不超過6分。專家指相關部門對注冊會計師頒發聘書或相關文件證明,在有效期內的人員。
7.高端人才。中注協領軍人才、資深會員,1人加2分。自治區會計領軍人才、1人加1分。累計不超過5分。
8.獎勵(或表彰)。獲自治區級以上政府獎勵的,事務所1項加3分,人員1項加2分;受到自治區級政府組成部門、中注協的獎勵,事務所1項加2分,人員1項加1分;獲區(縣)級政府組成部門、新疆注協的獎勵,事務所1項加1分,人員1項加0.5分。累計不超過6分。
9.行業貢獻。參加行業課題研究、專項調查、執業質量檢查、專項評審,加1分/人·次;擔任行業理事、常務理事、專門委員會委員,事務所加2分。累計不超過6分。
10. 新業務領域有所突破,起到引領作用。入住會計示范基地、加入中小企業網絡服務平臺等的事務所,1項加3分,累計不超過6分;
11.人才培養。建立高校實習基地的事務所,每年實習人員不低于10人,事務所加2分;在事務所工作,并在考評年度通過注冊會計師全科合格的,加2分/人·次,累計不超過6分。
12.社會授課。注冊會計師對政府組成部門、高等院校、行業授課的,加1分/人·次。累計不超過6分。
13.建立獨立門戶網站和內部管理系統的加3分,建立網頁的加2分;使用審計軟件的加1分。
14.公益活動。參加行業組織社會公益事業和慰問全疆各級機關開展的“訪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動的,1次加2分;事務所自行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1次加1分。累計不超過6分。
地方減分項指標
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處罰、懲戒指標應減分值=Σ[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次數(人數)×相關分值]
(一)在評價年度前一年執業機構因執業受到以下行政處罰的,暫停執業1次減6分,警告1次減4分;受到行業自律懲戒的,公開譴責1次減5分,通報批評1次減4分,訓誡1次減3分;提示信息1條減1分。
(二)評價年度前一年執業機構中執業人員因執業受到行政處罰的,吊銷職業資格證書1人減5分,暫停執業1人減4分,警告1人減3分;受到行業自律懲戒的,公開譴責1人減4分,通報批評1人減3分,訓誡1人減2分;提示信息1條減1分。
(三)報送行業自律檢查、會費繳納、任職資格檢查、注冊、轉所、股東資格審核、行業黨建、團建等相關基礎資料時,提供虛假和誤導性資料,事務所減5分/次。
(四)未按協會相關文件要求報送資料、無故不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會議活動等不配合協會工作等,事務所減2分/次。
(五)注冊會計師未完成繼續教育,事務所減1分/人·次。
第十二條 事務所綜合評價得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評價得分=業務收入指標得分+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得分+綜合評價質量指標事務所加分項得分–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處罰、懲戒指標應減分值。其中:
(一)業務收入指標得分=(該事務所業務收入/ 全部事務所收入平均值)×55
注冊會計師人均收入指標得分=(該事務所業務收入/截止上年底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全疆注冊會計師人均業務收入)×5
(二)注冊會計師人數指標得分=(該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人數/ 全部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人數平均值)×5
(三)綜合評價質量指標得分=(事務所綜合評價質量指標得分之和/全部事務所綜合評價質量指標得分之和的平均值)×35
事務所綜合評價質量指標得分,按照不同項目的分值匯總計算。
(四)收入為零的,綜合評價總分為零,并在綜合排名中排到最后列示。
第十三條 綜合評價全部排名結果在行業內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機構名稱、綜合評價得分、排名、收入規模、執業人員數、地方加分、地方減分等。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配合新疆注協秘書處完成對評價數據的收集、審核,并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第十五條 協會秘書處應建立與行業服務部門的溝通機制,實現綜合評價數據共享機制。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辦法《新疆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修訂)》(新會協[2015]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