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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江蘇省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修訂]》的通知

蘇會協[2019]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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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注冊會計師審計
文      號:蘇會協[2019]22號
頒發日期:2019-02-26
地   區:江蘇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貫徹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地為行業提供優質服務,我會根據財政部令第97號等規定精神,修訂了《江蘇省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并經我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19年2月26日

江蘇省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注冊會計師轉所行為,保證注冊會計師正常、合理流動,維護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江蘇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負責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工作,審查監督市注協初審是否符合規定;市注協負責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的初審工作。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轉所手續:

(一)離開原會計師事務所加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的;

(二)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

(三)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人員的。

注冊會計師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含分所與分所)之間調動時,其注冊會計師關系的變更,按本規定的相關要求辦理。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負責人,應將其注冊會計師關系轉入分所。有特殊情況不能轉入分所的,應由會計師事務所分別報分所所在地市注協及省注協備案。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申請轉所:

(一)會計師事務所清算期間,負責清算工作的該所合伙人(股東)代表;

(二)因執業行為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等部門檢查、調查,檢查或調查結論未下達之前;

(三)原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股東),擬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含擬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時,尚未辦理完成退伙(股權轉讓)手續的;

(四)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

(五)轉入會計師事務所未成為省注協單位會員的;

(六)注冊會計師轉所后,自批準之日起未滿12個月的(轉入后會計師事務所因各種原因造成無法持續經營3個月以上等特殊情況的,可允許轉入未滿12個月的注冊會計師轉出);

(七)其他不適合轉所情形的。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申請轉所,應向市注協及省注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蘇省注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原件(附表1,以下簡稱《轉所申請表》)一式六份;

(二)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

(三)與轉入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轉入會計師事務所已委托當地人才市場、勞動市場或其他具有人事檔案管理資格的單位代理本人人事檔案的書面承諾原件;

(五)轉入會計師事務所已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書面承諾原件;

(六)注冊會計師為轉出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轉出所)合伙人(股東)的,應提交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完成合伙人(股東)變更和省財政廳已完成合伙人(股東)變更備案的書面承諾;

(七)新獲得省財政廳行政許可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其他注冊會計師,以及新獲得省財政廳行政許可分所的注冊會計師申請轉所時,應提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江蘇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單位會員入會申請》,并承諾在取得會計師事務所或分所執業證書后補交執業證書復印件。

退休人員不須提交前款(四)和(五)項規定的材料,但須提交退休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申請轉所,應按照與轉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協議、約定,辦理財務、業務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認真填寫《轉所申請表》。

注冊會計師為轉出所合伙人(股東)的,還應辦理退伙(股權轉讓)手續。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先將《轉所申請表》送轉出所,轉出所同意的,應由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或其授權的該所其他負責人在《轉所申請表》上簽字并蓋注冊會計師印章,同時加蓋轉出所公章。轉出所不同意的,應說明理由。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授權該所其他負責人簽署轉所意見的,應將授權文件報市注協及省注協備案(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或其授權的該所其他負責人以下簡稱事務所負責人)。

會計師事務所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及退伙(股權轉讓)手續的,注冊會計師可以向市注協提出書面投訴。市注協接到注冊會計師投訴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并形成書面調解記錄。

自市注協調解之日起滿1個月,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仍未達成一致的(對事務所負責人不愿意進行調解或市注協無法找到事務所負責人的情形,視同已進行了調解),除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市注協可以為注冊會計師辦理轉所初審手續。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糾紛,由相關當事人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

會計師事務所清算期間,無法選出負責清算工作的該所合伙人(股東)代表,可向市注協申請調解,自市注協調解之日起滿9個月,仍未達成一致的,經合伙人(股東)個人申請,市注協可以為其辦理轉所初審手續。會計師事務所清算注銷等問題,由相關當事人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

對上述情形,省注協可以根據市注協初審意見,為注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將經轉出所同意的《轉所申請表》送轉入所;具有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注冊會計師,應將《轉所申請表》暫存在轉出地市注協,待新所設立或確定轉入所后,再將《轉所申請表》送轉入所。

轉入所同意的,應由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在《轉所申請表》上簽字并蓋注冊會計師印章,同時加蓋轉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冊會計師,其轉出或者轉入,經會計師事務所授權,可由分所負責人在《轉所申請表》上簽字并蓋注冊會計師印章,同時加蓋分所公章。會計師事務所應將授權文件報分所所在地市注協及省注協備案。

第九條 在轉入所同意后的15個工作日內,注冊會計師應將經轉出所和轉入所簽章同意的《轉所申請表》等相關材料送市注協辦理轉所初審手續。市注協轉所初審同意后的15個工作日內,注冊會計師應將相關材料送省注協辦理轉所手續。

注冊會計師跨省轄市行政區域轉所時,應在轉入所同意后的15個工作日內,在轉出地市注協辦理轉出初審手續;并在轉出地市注協同意后的15個工作日內,在轉入地市注協辦理轉入初審手續;轉入地市注協初審同意后的15個工作日內,注冊會計師應將相關材料送省注協辦理轉所手續。

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設)的注冊會計師,應自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辦理完成成立登記手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完成轉入該所的手續。被吸收合并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應自合并協議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轉所手續。

超過上述規定期限的,轉入所簽署的意見失效,注冊會計師應當經轉入所重新確認。

第十條  同一省轄市行政區域轉所的,注冊會計師轉所初審手續必須由本人到市注協辦理;對跨省轄市行政區域轉所的,注冊會計師轉出初審手續必須由本人到轉出地市注協辦理。除上述手續要求注冊會計師本人辦理外,其他手續可請他人代辦。

第十一條 各市注協應對注冊會計師提交的《轉所申請表》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對未按規定填寫《轉所申請表》及提交相關材料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必要時,市注協還可要求注冊會計師提供《轉所申請表》中相關內容的其他證明材料。

對于《轉所申請表》的相關內容及提交的相關材料齊全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相關內容及提交相關材料的,市注協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轉所申請表》上簽署初審意見。

注冊會計師證書中轉所變更內容由省注協填寫并簽章。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因合并、分立需批量辦理注冊會計師轉所的,可以簡化相關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向市注協申請,跨省轄市行政區域轉所的,應先向轉出地市注協申請,再向轉入地市注協申請;

(二)會計師事務所提交“注冊會計師批量轉所、遷移匯總表”(附表2,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匯總表》)、會計師事務所合并(分立)相關協議或決議復印件、第五條第(三)至第(五)項材料(以上材料須一式六份)、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

(三)市注協同意的,應在《注冊會計師匯總表》上簽署初審意見;

(四)會計師事務所持上述(二)、(三)涉及的材料到省注協辦理轉所手續。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域遷移的,應自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下發新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之日起30日內,由會計師事務所統一辦理注冊會計師的遷出、遷入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向遷出地市注協及省注協申請,同時提交《注冊會計師匯總表》、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下發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復印件、第五條第(三)項材料(以上材料須一式六份)、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

(二)遷出地市注協初審同意及省注協同意后,會計師事務所應將上述材料提交遷入地市注協及省注協;

(三)遷出地及遷入地市注協應在《注冊會計師匯總表》上簽署初審意見,省注協應在《注冊會計師匯總表》及注冊會計師證書上簽署相關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跨省轄市行政區域遷移的,應自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完成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15日內,由會計師事務所統一辦理注冊會計師的遷出、遷入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向遷出地市注協申請,同時提交《注冊會計師匯總表》,第五條第(三)項材料(以上材料須一式六份)、注冊會計師證書原件;

(二)遷出地市注協初審同意后,應在《注冊會計師匯總表》上簽署初審意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上述材料提交遷入地市注協;

(三)遷入地市注協初審同意后,應在《注冊會計師匯總表》上簽署初審意見,會計師事務所應將上述材料提交省注協辦理轉所手續。

(四)省注協審查同意后,應在《注冊會計師匯總表》及注冊會計師證書上簽署相關意見。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由本人將《轉所申請表》、注冊會計師證書和印章暫存轉出地市注協,同時提交人事或勞動管理部門出具的與轉出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市注協在5個工作日內將1份《轉所申請表》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復印件上報省注協,注冊會計師關系轉為省注協代管:

(一)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

(二)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人員的;

(三)已辦理完轉出手續,尚無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同意轉入的(不包括已到行業外工作的情形);

(四)省注協認可的其他情形。

由省注協代管的注冊會計師,其注冊會計師關系保留1年。超過1年仍未轉入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省注協應撤銷其注冊,并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和印章。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注冊會計師離開會計師事務所,不再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在為注冊會計師辦理相關人事調動手續或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在20個工作日內向市注協書面報告并上交該注冊會計師證書和印章,市注協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上報省注協,省注協按相關規定注銷注冊,收回其注冊會計師證書和印章。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應對《轉所申請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省、市注協認為必要時,可對《轉所申請表》所填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檢查。對于弄虛作假的,市注協應報省注協。省注協將按照《江蘇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給予行業自律懲戒,并記入行業誠信系統。符合撤銷、注銷注冊的,省注協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在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分所過程中發現的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虛假轉所資料,省注協應及時向財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自提出轉所申請至轉出地市注協辦理期間,尚未離開轉出所的,經轉出所同意可以執行業務并簽署報告。

注冊會計師轉所手續未辦理完畢時,不得在轉入所執行業務并簽署報告。

第十八條 在書面辦理轉所手續時,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省注協應同步在會計行業管理網(www.acc.gov.cn)中進行轉所操作。

對于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先行在會計行業管理網完成轉所操作,再提出書面轉所申請的,省注協一律不予認可。

第十九條 市注協應將注冊會計師轉所信息在網站上進行公告。具有第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情形的,市注協應將涉及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相關事由,在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每年自12月16日起至次年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工作結束前,不受理注冊會計師的轉所申請。

第二十一條《轉所申請表》及其他附件應至少保存二年。

第二十二條 省直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轉所由省注協直接負責,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注協《關于印發<江蘇省注冊會計師轉所規定>的通知》(蘇會協[2009]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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