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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注冊會計師審計文 號:蘇會協[2019]21號頒發日期:2019-02-26
地 區:江蘇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督管理,推動注冊會計師行業社會信用建設,實現行業健康科學發展,我會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辦法》(會協[2008]9號)規定,制定了《江蘇省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辦法(試行)》,并經我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我會。
江蘇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19年2月26日
江蘇省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督管理,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科學發展,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辦法》(會協[2008]9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在江蘇省境內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執業的注冊會計師。
第三條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是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依法按年度根據注冊會計師提交的年檢材料,對與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的檢查。
第四條省注協負責全省注冊會計師的年檢工作;各市注協負責本地區注冊會計師年檢的初審。
第五條每次年檢開始前,省注協將根據掌握的各類信用信息對事務所進行分類,并對不同類別事務所規定不同的年檢要求。
第二章 事務所分類
第六條根據近三年的年檢情況及其他相關社會信用信息,將事務所分為A、B、C三類,其中,A類采取簡便年檢、B類采取正常年檢、C類采取從嚴年檢。
第七條A類事務所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三年,事務所申請通過年檢的注冊會計師均在第一批通過年檢,因政策變動等非事務所主觀原因導致部分注冊會計師未能在第一批通過年檢的除外;
(二)本所注冊會計師中,年齡超過65歲的人數未超過20%,且事務所負責人未超過65周歲;
(三)最近三年,事務所、合伙人(股東)、其他注冊會計師均未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
(四)建立隸屬于注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行業黨組織的黨組織;
(五)在最近一次全省事務所綜合評價中,未被評為B類;
(六)未以各種形式,允許其他機構或個人以本事務所名義開展業務、出具報告;未在工商登記地區外,以各種形式設立除分所以外的分支機構;
(七)無其他嚴重社會失信行為。
第八條 B類事務所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三年(設立不足三年的,自設立以來),本所申請通過年檢的注冊會計師中,均在第一批或以后批次通過年檢,因政策變動等非事務所主觀原因導致部分注冊會計師未通過年檢的除外;
(二)本所注冊會計師中,年齡超過65歲的人數未超過50%,且事務所負責人未超過65周歲;
(三)近三年內,事務所、合伙人(股東)均未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
(四)在最近一次全省事務所綜合評價中,未被評為B類;
(五)未以各種形式,允許其他機構或個人以本事務所名義開展業務、出具報告;未在工商登記地區外,以各種形式設立除分所以外的分支機構;
(六)無其他嚴重社會失信行為。
第九條未被列入A類、B類的事務所均屬于C類。
第十條設有分所的事務所與其省內分所、具有區域管理職能的省外事務所設立的分所與其管理的省內其他分所分別單獨進行分類。
第十一條本辦法實行動態管理,每次年檢開始前,省注協根據查詢統計到的信息對全省事務所進行分類。
第三章 年檢辦法及程序
第十二條A類事務所采取簡便年檢,具體辦法和程序是:
(一)注冊會計師本人維護信息系統中的個人信息;
(二)事務所在征求注冊會計師本人意見的基礎上,統一提交年檢申請;
(三)事務所統一提交年檢要求的相關資料;
(四)省、市注協在充分尊重事務所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B類事務所采取正常年檢,具體辦法是:
(一)注冊會計師本人維護信息系統中的個人信息;
(二)注冊會計師本人提交年檢申請;
(三)事務所統一提交年檢要求的相關資料;
(四)市注協對本地區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情況進行審核,其中,對年齡超過70歲、出具報告異常、被舉報的注冊會計師要實地審核,省直事務所,由省注協組織審核;
(五)省注協在充分尊重市注協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C類事務所采取從嚴年檢,具體辦法是:
(一)注冊會計師本人維護信息系統中的個人信息;
(二)注冊會計師本人提交年檢申請;
(三)事務所統一提交年檢要求的相關資料;
(四)市注協對本地區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情況進行審核,其中,對年齡超過70歲、出具報告異常、被舉報的注冊會計師應進行實地審核,省直事務所由省注協直接組織審核;
(五)省注協審核市注協初審過的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情況,其中,對年齡超過70歲、出具報告異常、被舉報的注冊會計師可以進行實地審核。
第十五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處于協會代管狀態,應按照B類事務所要求,直接向省、市級注協提交年檢資料:
(一)已從原事務所轉出,擬加入其他事務所或正在申請設立事務所的;
(二)正在辦理事務所清算的責任人;
(三)省級協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因病不能提交年檢資料的,可委托所在事務所內的其他注冊會計師代為辦理,并提交相關病歷或其他證實患病的材料。因故所在事務所內無注冊會計師為其代為辦理,或屬于協會代管狀態的注冊會計師,可委托本地區內其他注冊會計師代為辦理。
第十七條對暫緩通過年檢的注冊會計師,待暫緩通過的事由消除后,可以按規定程序重新申請年檢。
第十八條注冊會計師和所在事務所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受托幫助其他人辦理年檢的注冊會計師,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弄虛作假或填報信息差錯較多,當年年檢結果未公布的,屬于A類和B類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應按照降一級的要求重新進行審核;屬于C類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應被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實行實地審核;當年年檢結果已公布的,屬于A類和B類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應在以后連續三年,按照降一級要求進行審核;屬于C類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應在以后連續三年,實行實地審核。
第二十條年檢工作結束后,省、市注協有關材料應當建立檔案。年檢檔案應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一條事務所建立的黨組織、中共黨員應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率先誠信參加年檢工作。
第四章 年檢結果
第二十二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應暫緩通過年檢:
(一)不履行會員義務且情節嚴重的;
(二)所在事務所在接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
(三)本人在接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
(四)省注協認為應當暫緩通過年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會計師,應不予通過年檢:
(一)依法被撤銷注冊,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二)不在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三)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受刑事處罰的;
(五)自行停止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滿一年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第二十四條未被確定為不予通過年檢或暫緩通過年檢的,均屬于通過年檢。
第二十五條對未通過年檢、本人申請不再繼續執業或退會,以及事務所申報已死亡的注冊會計師,省注協應及時注銷其注冊,并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和印章。
第二十六條通過年檢的注冊會計師,應將省注協統一制作的標記粘貼在本人的注冊會計師證書上。
第二十七條省注協應將通過年檢的注冊會計師名單、暫緩通過年檢及未通過年檢的注冊會計師名單及其原因,在省注協網站或相關報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弄虛作假,或填報信息差錯較多時,在此后三年內不得申報省注協或協會黨委的各種榮譽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市注協提交的年檢意見與省注協公布的結果差異較大時,省注協將直接對該地區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審核,并在對市注協年度考核時酌情扣分。
第三十條事務所的分類及年檢結果,將被引用到全省行業綜合評價中,具體由省注協在制定綜合評價相關規定時予以明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事務所分所注冊會計師的年檢,適用本辦法。
根據注冊管理體制,事務所分所的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分所申報年檢。分所應及時將本所注冊會計師的年檢情況向事務所報告。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