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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27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一、定義
(一)年度報告(參見本準則第十條)
1.法律法規或慣例可能對被審計單位年度報告的內容和名稱作出界定。
2.年度報告通常以年度為基礎編制。然而,當所審計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于一年或者超過一年時,年度報告也可以涵蓋與財務報表相同的期間。
3.在某些情況下,被審計單位的年度報告可能是一個單獨的文件,并冠以“年度報告”或其他標題。在其他情況下,法律法規或慣例可能要求被審計單位通過單個文件或兩個以上(含兩個)服務于相同目的的文件組合,向所有者(或類似的利益相關方)報告被審計單位經營情況和財務報表列報的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信息(即年度報告)。例如,根據法律法規或慣例,以下一項或多項文件可能構成年度報告:
(1)董事會報告;
(2)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承擔個別和連帶法律責任的聲明;
(3)公司治理情況說明;
(4)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4.年度報告可能以紙質的形式提供給使用者,也可能以電子形式,包括載于被審計單位網站的形式提供給使用者。一份文件(或者系列文件組合)無論以何種方式提供給使用者,均可能符合年度報告的定義。
5.年度報告從性質、目的和內容方面與其他報告不同,例如為滿足特定利益相關者團體的信息需求而編制的報告,或為滿足特定監管報告目標(即使該報告應當予以公開)而編制的報告。有些報告如作為獨立的文件發布,通常不是組成年度報告的系列文件的一部分(根據法律法規或慣例),因此,不屬于本準則范圍內的其他信息。這些報告的例子包括:
(1)單獨的行業或監管報告(如資本充足率報告),如可能由銀行、保險和養老金行業編制的報告;
(2)公司社會責任報告;
(3)可持續發展報告;
(4)多元化和平等機會報告;
(5)產品責任報告;
(6)勞工做法和工作條件報告。
(二)其他信息的錯報(參見本準則第十二條)
6.當其他信息中披露了某特定事項時,其他信息可能遺漏或掩飾對恰當理解該事項必要的信息。例如,其他信息聲稱說明了管理層使用的關鍵業績指標,那么遺漏某項管理層使用的關鍵業績指標可能表明其他信息未經正確陳述或具有誤導性。
7.如果適用于其他信息的框架中包括關于重要性概念的討論,該框架可以為注冊會計師在本準則下關于重要性的判斷提供參考。然而在很多情況下,可能不存在適用的框架,對應用于其他信息的重要性概念進行討論。在這些情況下,以下特征向注冊會計師提供了確定其他信息的錯報是否重大的參考框架:
(1)重要性是結合財務報表使用者整體共同的財務信息需求而考慮的。其他信息的使用者預計與財務報表使用者相同,因為預期這類使用者通過閱讀其他信息以增加對財務報表的背景情況的了解。
(2)對重要性的判斷需要考慮錯報的特定情形,考慮使用者是否會被未更正的錯報所影響。并非所有錯報均會影響使用者的經濟決策。
(3)對重要性的判斷包括定性和定量兩方面的考慮。因此,這類判斷可以考慮在被審計單位年度報告的背景下,其他信息所針對項目的性質和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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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注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應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