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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27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一、審計程序
書面聲明(參見本準則第十二條)
1.在比較財務報表的情形下,由于管理層需要再次確認其以前作出的與上期相關的書面聲明仍然適當,注冊會計師需要要求管理層提供與審計意見所提及的所有期間相關的書面聲明。在對應數據的情形下,由于審計意見針對包括對應數據的本期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需要要求管理層僅就本期財務報表提供書面聲明。然而,對上期財務報表中影響比較信息的重大錯報進行更正而作出的任何重述,注冊會計師需要要求管理層提供特別書面聲明。
二、審計報告
(一)審計報告:對應數據
不在審計意見中提及比較數據(參見本準則第十三條)
2.由于審計意見是針對包括對應數據的本期財務報表整體的,審計意見不提及對應數據。
(二)導致對上期財務報表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參見本準則第十四條)
3.如果以前針對上期財務報表發表了非無保留意見,且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已經解決,并已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進行恰當的會計處理,或在財務報表中作出適當的披露,則針對本期財務報表發表的審計意見無需提及之前發表的非無保留意見。
4.如果以前針對上期財務報表發表了非無保留意見,且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尚未解決,該尚未解決的事項可能與本期數據無關。盡管如此,由于尚未解決的事項對本期數據和對應數據的可比性存在影響或可能存在影響,需要對本期財務報表發表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如適用)。
5.如果針對上期財務報表發表了非無保留意見,且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尚未解決,本指南附錄 1 和附錄 2 列示了在這種情況下出具的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
上期財務報表中的錯報(參見本準則第十五條)
6.如果存在錯報的上期財務報表尚未更正,并且沒有重新出具審計報告,但對應數據已在本期財務報表中得到適當重述或恰當披露,注冊會計師可以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以描述這一情況,并提及詳細描述該事項的相關披露在財務報表中的位置(參見《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03 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
上期財務報表已經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參見本準則第十六條)
7.如果上期財務報表已由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并且法律法規不禁止注冊會計師提及前任注冊會計師對對應數據出具的審計報告,本指南附錄 3 列示了在這種情況下出具的審計報告的參考格式。
上期財務報表未經審計(參見本準則第十七條)
7a.如果注冊會計師未能獲取有關期初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02 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財務報表發表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如果在針對期初余額不含有對本期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報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時遇到重大困難,注冊會計師可能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04 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的規定,將其確定為關鍵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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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信息:對應數據和比較財務報表》應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