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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01 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應用指南(2017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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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日期:20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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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

  一、被審計單位會計實務的質量(參見本準則第十三條)

  1.管理層需要對財務報表中的金額和披露作出大量判斷。

  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51 號——與治理層的溝通》及其應用指南包含對會計實務質量方面的討論。在考慮被審計單位會計實務的質量時,注冊會計師可能注意到管理層判斷中可能存在的偏向。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缺乏中立性產生的累積影響,連同未更正錯報的影響,導致財務報表整體存在重大錯報。管理層缺乏中立性可能影響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在重大錯報的評價。缺乏中立性的跡象包括下列情形:

  (1)管理層對 冊會計師在審計期間提請其注意的錯報進行選擇性更正。例如,如果更正某一錯報將增加盈利,則對該錯報予以更正,反之如果更正某一錯報將減少盈利,則對該錯報不予更正;(2)管理層在作出會計估計時可能存在偏向。

  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涉及管理層在作出會計估計時可能存在的偏向。在得出單項會計估計是否合理的結論時,可能存在管理層偏向的跡象本身并不構成錯報。然而,這些跡象可能影響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的評價。

  二、披露重大交易和事項對財務報表所傳遞信息的影響(參見本準則第十四條第(五)項)

  4.按照通用目的編制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通常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對于通用目的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需要評價財務報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以使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能夠理解重大交

易和事項對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三、對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說明(參見本準則第十六條)

  5.如《〈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01 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應用指南》所述,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編制的財務報表需要恰當說明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這種說明向財務

報表使用者告知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編制基礎。

  6.只有當財務報表符合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所有要求(在財務報表所涵蓋的期間內有效)時,聲明財務報表按照該編制基礎編制才是恰當的。

  7.在對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說明中使用不嚴密的修飾語或限定性的語言(如“財務報表實質上符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要求”)是不恰當的,因為這可能誤導財務報表使用者。

  (一)提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8.在某些情況下,財務報表可能聲明按照兩個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如某一國家或地區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這可能是因為管理層被要求或自愿選擇同時按照兩個編制基礎的規定編制財務報

表,在這種情況下,兩個財務報告編制基礎都是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只有當財務報表分別符合每個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所有要求時,聲明財務報表按照這兩個編制基礎編制才是恰當的。財務報表需要同時符合兩個編制基礎的要求并且不需要調節,才能被視為按照兩個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在實務中,同時遵守兩個編制基礎的可能性很小,除非某一國家或地區采用另一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作為本國或地區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或者已消除遵守另一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所有障礙。

  以上為本篇應用指南部分內容,了解具體內容,請點擊下載: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應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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