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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27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一、因法律法規要求或其他原因對組成部分進行審計(參見本準則第四條)
1.在確定是否利用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或由于其他原因而對組成部分實施的審計為集團審計提供審計證據時,影響集團項目組決策的因素包括下列方面:
(1)編制組成部分財務報表采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與編制集團財務報表采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之間的差異;
(2)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遵守的審計準則和其他職業準則,與在集團財務報表審計中遵守的審計準則和其他職業準則之間的差異;
(3)是否可以及時完成組成部分財務報表審計,以滿足集團報告的時間要求。
二、定義
(一)組成部分(參見本準則第十七條)
2.集團結構影響如何識別組成部分。例如,有些集團的組織結構規定,由母公司、子公司、合營企業以及按權益法或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資實體編制財務信息;或由集團本部、分支機構編制財務信息;或是將兩者結合。這些集團的財務報告系統可能是按照這樣的組織結構來組織的。相應地,母公司、子公司、合營企業以及按權益法或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資實體,或者集團本部、分支機構可被視為組成部分。而其他一些集團可能按照職能部門、生產過程、單項產品或勞務(或一組產品或勞務)或地區分布來組織財務報告系統。在這種情況下,
集團管理層或組成部分管理層可能以職能部門、生產過程、單項產品或勞務(或一組產品或勞務)或地區為單位(報告主體或業務活動)編制財務信息并將其包括在集團財務報表中。相應地,這些職能部門、生產過程、單項產品或勞務(或一組產品或勞務)或地區可被視為組成部分。
3.集團財務報告系統中可能存在不同層次的組成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在匯總層次上識別組成部分,可能比逐一識別更為合適。
4.將某一層次的組成部分匯總起來,可以構成集團審計的一個組成部分。然而,這一組成部分也可能需要編制包括其所有組成部分(即子集團)財務信息的財務報表。因此,本準則也適用于不同的集團項目合伙人及其項目組對大型集團中的子集團進行的審計。
(二)重要組成部分(參見本準則第十八條)
5.隨著單個組成部分對集團具有的財務重大性的增加,集團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風險通常也會增加。集團項目組可以將選定的基準乘以某一百分比,以協助識別對集團具有財務重大性的單個組成部分。確定基準和應用于該基準的百分比屬于職業判斷。根據集團的性質和具體情況,適當的基準可能包括集團資產、負債、現金流量、利潤總額或營業收入。例如,集團項目組可能認為超過選定基準15%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組成部分。然而,較高或較低的百分比也可能是適合具體情況的。
6.某些組成部分由于其特定性質或情況,可能存在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集團項目組可能將其識別為重要組成部分。例如,某組成部分進行外匯交易,雖然其對集團并不具有財務重大性,但仍使集團面臨導致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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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首次審計業務涉及的期初余額》應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