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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31 號——首次審計業務涉及的期初余額》應用指南(2017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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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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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

  一、審計程序

  (一)對公共部門實體的特殊考慮(參見本準則第八條)

  1.法律法規可能對公共部門實體作出限制性規定,使現任注冊會計師不能從前任注冊會計師獲取信息。例如,某公共部門實體之前由接受法定委托的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現該公共部門實體變更為私營部門實體,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可能限制新接受委托的現任注冊會計師接觸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或其他信息,前任注冊會計師可能無法就此提供幫助。在溝通受到限制的情況下,現任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通過其他方式獲取審計證據;如果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現任注會計師需要考慮對審計意見的影響。

  2.如果由接受法定委托的注冊會計師將某公共部門實體的審計外包給另一家會計師事務所,而接受外包的會計師事務所沒有執行該公共部門實體上期財務報表審計,通常不視為取代接受法定委托的注冊會計師。然而,根據外包協議的性質,從接受外包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履行職責的角度看,該審計業務可被視為首次審計業務,因此,需要遵守本準則的規定。

  (二)期初余額(參見本準則第八條第二款)

  3.為獲取有關期初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需要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和范圍取決于下列事項:

  (1)被審計單位運用的會計政策;

  (2)賬戶余額、各類交易和披露的性質以及本期財務報表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

  (3)期初余額相對于本期財務報表的重要程度;

  (4)上期財務報表是否經過審計,如果經過審計,前任注冊會計師的意見是否為非無保留意見。

  4.如果上期財務報表由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注冊會計師可能通過復核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底稿獲取有關期初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這種復核是否能夠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受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和獨立性的影響。

  5.審計準則和相關職業道德要求對現任注冊會計師與前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作出規定。

  6.對于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本期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有關期初余額的部分審計證據。例如,本期應收賬款的收回(或應付賬款的支付)為其在期初的存在、權利和義務、完整性和計價提供了部分審計證據。然而,就存貨而言,本期對存貨的期末余額實施的審計程序,幾乎無法提供有關期初持有存貨的審計證據。因此,注冊會計師有必要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下列一項或多項審計程序可能提供有關期初存貨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1)監盤當前的存貨數量并調節至期初存貨數量;

  (2)對期初存貨項目的計價實施審計程序;

  (3)對毛利和存貨截止實施審計程序。

  7.對于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如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和長期借款,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檢查形成期初余額的會計記錄和其他信息獲取審計證據。在某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還可以通過向第三方函證獲取有關期初余額(如長期借款和長期股權投資的期初余額)的部分審計證據。在另外一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以上為本篇應用指南部分內容,了解具體內容,請點擊下載: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首次審計業務涉及的期初余額》應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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