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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政府審計文 號:黑人社規[2021]12號頒發日期:2021-12-28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計局,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龍江森林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人社部、審計署《關于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84號)精神,加快推進全省審計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制度改革,我們研究制定了《黑龍江省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黑龍江省審計廳
2021年12月28日
黑龍江省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審計專業人員評價制度,根據國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及人社部、審計署《關于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84號)等有關政策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國家和我省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總體部署,遵循審計專業人員成長規律,健全符合審計人才職業特點的科學化、規范化的職稱制度,更加科學、規范、公正地評價審計專業人員,培養造就一支信念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務實、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審計人才隊伍,為維護全省財政經濟秩序、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審計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發展。立足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緊緊圍繞審計事業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需求,發揮人才評價的“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營造有利于審計人才成長和職業發展的評價制度環境,讓在一線踏踏實實作出貢獻的審計專業人員有成就感和獲得感。
——堅持科學評價。落實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要求,結合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等不同領域審計工作實際開展分類評價,突出考察職業道德、能力素質和工作業績,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等傾向,創新評價機制,豐富評價方式,完善自然資源資產審計、大數據審計、風險管理審計等新興審計領域評價標準。
——堅持以用為本。促進評價結果與審計專業人員培養、使用相結合,鼓勵用人單位將選人用人制度與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有機銜接,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審計人才活力,促進人崗相適、人盡其才,不斷壯大優化審計專業人才隊伍。
二、主要內容
(一)健全制度體系。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只設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審計師、審計師、高級審計師和正高級審計師。
審計專業人員各級別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把政治品德和職業道德放在評價首位,引導審計專業人員堅持以審計精神立身、以創新規范立業、以自身建設立信,恪守審計準則和職業操守。完善誠信承諾、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違反法律法規、違背職業道德、學術不端等行為實行“零容忍”。
實行分級分類評價。初級、中級職稱注重考察專業基礎和實務能力,高級職稱注重考察業績水平和業務引領作用。對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內部審計、社會審計人員,包括從事內部稽核和風險管理相關工作的審計人員,突出評價其職業判斷能力和工作成果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對從事國家審計人員,建立健全專業能力標準評價體系,注重評價其工作業績、政策水平和專業能力,將通過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作為專業能力評價的參考。
突出評價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充分體現審計職業屬性,注重考察審計專業人員的能力水平、創新成果和實際貢獻,引導審計專業人員增強政治能力、專業勝任能力、宏觀政策研究能力和審計信息化能力。實行審計業務和理論成果代表作制度,將審計專業人員的代表性業務成果作為職稱評價的主要內容,審計報告、審計方案等業務資料,審計工作制度、專利證書等工作成果均可以作為業務成果代表作;審計理論文章、調研報告、科研課題、著作教材、審計案例等均可以作為理論成果代表作。
根據國家《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制定《黑龍江省審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附件)。
(三)創新評價機制。實行多元化評價。建立適應不同層級審計專業人員職業特點的評價機制,助理審計師、審計師實行考試評價,注重考查審計知識和能力;高級審計師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高級審計師考試合格可以作為審計專業能力水平的證明;正高級審計師一般采取專家評議與面試答辯等綜合評價方式。
加強評審委員會建設。建立同行專家評審制度,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積極吸納會計、經濟、工程、計算機、法律等領域學術和實務專家進入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嚴格執行評審委員會核準備案制度,健全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加強對評審委員會的組織管理,確保評審客觀、公正。
建立評審綠色通道。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審計高端人才,以及在創新審計技術和方式方法、推動行業發展等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優秀審計專業人員,可以不受學歷、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破格晉升高級職稱。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基層一線工作的審計專業人員,重點考察其工作實績。
(四)銜接培養使用。充分發揮職稱制度對審計專業人員培養質量的導向作用,推動職稱制度與審計高端人才培養、審計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機銜接。落實國家審計專業考試中免于考查、互認互免政策,以及審計職稱與經濟、會計、統計等相近職稱的銜接政策,減少重復評價。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審計專業人員,實現評價結果與人員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相銜接,做到因事設崗、按崗擇人、人崗相適。建立健全審計專業人員考核制度,加強聘后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加強審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創新和豐富審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的方式和內容,促進審計專業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
(五)加強服務監管。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審計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渠道,簡化申報證明材料,規范和優化申報程序,提高評審工作效率,減輕職稱申報人員負擔。加強職稱評審監管,健全完善公示制度、回避制度,建立隨機抽查、巡查制度。參評人員有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等行為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對通過弄虛作假取得的職稱一律撤銷。
三、組織實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深化審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是推動審計工作高質量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做好改革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切實推動各項改革任務落實見效。
(二)明確職責,狠抓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審計部門要認真履行行業主管職責,深入領會改革精神,準確把握改革的目標任務和具體要求,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妥善做好新老人員過渡和新舊政策銜接,不得隨意降低評價標準或擅自擴大評審范圍。國家實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后,各地各部門不得再采取評審或認定等方式授予審計系列初級、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本方案出臺前,通過評審取得的我省“研究員級高級審計師”資格相當于正高級職稱。
(三)加強宣傳,營造氛圍。要認真細致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引導審計專業人員積極參與改革,引導社會各有關方面支持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積極應對改革推進落實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復雜敏感事項要及時報告,共同研判、協同處理,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圍。
本方案適用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鼓勵符合條件的公務員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黑龍江省審計專業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
附件
黑龍江省審計專業人員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審計專業技術人才的品德、能力、業績,根據人社部、審計署《關于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84號)及國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專業劃分
審計。
第三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中從事審計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資格名稱
審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為高級審計師、正高級審計師。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審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自覺運用新理念和新技術,提高審計工作水平,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六條 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七條 現有最高層級職稱在本專業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檔次。
第八條 申報高級審計師須通過全國高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且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在有效期內。
第九條 學歷與資歷
一、高級審計師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4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四)具備大學??茖W歷,取得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6年。
取得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工程師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參加高級審計師考試時,可以視同具備審計師職稱。
二、正高級審計師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在參加正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時,可視同具備高級審計師職稱。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不允許申報:
一、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處分期未滿的;
三、已經離退休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能申報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 高級審計師
一、專業理論知識及工作能力
(一)系統掌握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方法、技巧。
(二)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豐富的審計工作經驗,能夠獨立負責組織和指導某一個單位、部門或專業的審計業務工作,帶領、指導審計師及其他審計專業人員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完成審計項目任務。
(三)具備較強的審計職業判斷能力,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風險防控、維護經濟安全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促進經濟管理工作或領導決策提供指導咨詢,有效推動提高某一個單位、部門的審計監督和風險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經濟、社會效益。
(四)具備較強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審計相關理論或技術研究成果,或完成審計相關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創新等。
二、工作經歷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5個以上大、中型審計項目的審計組組長或主審。
(二)主持實施省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3項以上;或市(地)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4項以上;或縣(區)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5項以上。
(三)擔任省委、省政府交辦的相關審計事項的組長或主審2次,或擔任市(地)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相關審計事項的組長或主審3次,或擔任縣(區)級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相關審計事項的組長或主審4次。
(四)主持或承擔省(部)級以上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1項,或由市(地)級人民政府或省審計廳下達的上述課題2項,并經驗收結題。
(五)主持制定本部門(單位)的審計業務、審計管理方面的規范、規定、辦法2個,并正式印發實施。
(六)在縣(區)級以上審計專業培訓班或應聘在成人教育財經類專業培訓班上編撰2門審計專業課教材,累計講授100學時以上。
三、工作業績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一)在擔任組長或主審的審計項目中,有1項以上在省級審計項目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有3項以上在市(地)級審計項目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
(二)在承擔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工作中,所反映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所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工作有指導意義。其中有2項以上被省委、省政府采用;或有3項以上被省審計廳或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市(地)級黨委、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項得到被審計單位或委托單位采用,并取得顯著成效。
(三)審計或審計調查中發現并向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移送重大經濟犯罪線索1次以上,且其審計結果成為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或承擔有關部門交辦的專案審計工作2次以上,其審計結果成為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四)內部審計人員在主持一個行業或一個大、中型審計項目工作期間,有審計方法創新或先進經驗總結,被市(地)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且決定予以推廣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單位正式采用。
(五)在社會中介組織作為負責人或主要承辦人完成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資產評估、管理咨詢等3項以上。
(六)作為主要執筆人制定縣(區)級以上行業或1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七)主持或承擔(前3位)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有獨到見解或理論創新,對審計或相關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在省內具有較高水平。
(八)在自然資源資產審計、大數據審計、風險管理審計等新興審計領域,有審計方法創新或先進經驗總結,被市(地)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且決定予以推廣。
(九)審計業務審理復核、審計工作管理、審計成果利用、審計專業培訓成效顯著,做法、經驗對審計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在省內或國內具有較高水平。
第十二條 正高級審計師
一、專業理論知識及工作能力
(一)系統掌握和熟練應用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方法、技巧,把握審計工作規律和發展趨勢。
(二)政策理論水平高,審計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突出。具備解決重大疑難問題和關鍵性問題的職業判斷能力,能夠組織和指導某一個行業、區域、單位或部門的審計工作,組織、管理、主持完成大規模審計項目,推動審計監督、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達到良好水平。
(三)具備突出的創新能力,能夠提出有重要指導意義的審計理論建議或將前沿技術應用于審計工作實踐,有效發揮審計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積極作用。
(四)能夠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有效指導審計專業人員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審計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貢獻,在審計專業人員團隊中發揮領軍作用。
二、工作經歷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7個以上大、中型審計項目的審計組組長或主審。
(二)主持實施省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5項,或市(地)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6項,或縣(區)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7項。
(三)擔任省委、省政府交辦的相關審計事項的組長或主審4次,或擔任市(地)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相關審計事項的組長或主審5次,或擔任縣(區)級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相關審計事項的組長或主審6次。
(四)主持或承擔省(部)級以上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3項,或由市(地)級人民政府或省審計廳下達的上述課題5項,并驗收結題。
(五)主持制定本部門(單位)的審計業務、審計管理方面的規范、規定、辦法4個,并印發實施。
(六)在縣(區)級以上審計專業培訓班或應聘在成人教育財經類專業培訓班上編撰3門審計專業課教材,累計講授100學時以上。
三、工作業績成果應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三:
(一)在擔任組長或主審的審計項目中,有3項以上在省級以上審計項目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或有5項以上在市(地)級審計項目評選中被評為優秀審計項目。
(二)在承擔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工作中,所反映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所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工作有指導意義。其中有4項以上被省委、省政府采用;或有5項以上被省審計廳或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市(地)級黨委、人民政府采用;或有6項得到被審計單位或委托單位采用,并取得顯著成效。
(三)審計或審計調查中發現并向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移送重大經濟犯罪線索3次以上,且其審計結果成為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或承擔有關部門交辦的專案審計工作4次以上,其審計結果成為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四)內部審計人員在主持一個行業或一個大、中型審計項目工作期間,促進制度創新和內部控制規范,有審計方法創新或先進經驗總結,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且決定予以推廣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單位正式采用。
(五)在社會中介機構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資產評估、管理咨詢等項目5個以上,為市(地)級以上大中型企業、行業組織發展作出較大貢獻。
(六)作為主要執筆人制定市(地)級以上行業或3個大中型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七)主持或承擔(前2位)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有獨到見解或理論創新,對審計或相關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在省內具有高水平。
(八)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公開發表本專業技術方面的論文或出版專著(譯著、教材),并獲得轉載或引用,能夠代表本人的能力業績水平,有理論創新或實踐創新,具有較大的學術影響力或社會影響力。
(九)在自然資源資產審計、大數據審計、風險管理審計等新興審計領域,有審計方法創新或先進經驗總結,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且決定予以推廣。
(十)審計業務審理復核、審計工作管理、審計成果利用、審計專業培訓成效顯著,做法、經驗對審計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在省內或國內處于前沿水平。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標準中所規定的申報條件、評審條件等須同時具備;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計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級(本數)。
第十四條 本標準中所有業績成果均為本專業領域內,且為任現職以后取得的;申報人員取得與本標準中工作業績成果層次或水平相當的業績成果,經本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市(地)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可比照相應評審條件參加評審。
第十五條 本標準中有關問題的特定解釋與說明:
一、“大中型企業”,按照《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2017〕213號)劃分,今后國家有新規定,從其執行。
二、“大、中型審計項目”,是指縣(區)級以上政府財政收支審計;縣(區)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大、中型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市(地)級以上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審計;大、中型企業審計;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省級以上政府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審計;相應的其他審計。
三、“市(地)級”均指設區的市(地),不含縣級市。
四、凡冠以“主要承擔者”“主要參與者”“主要完成者”除載明之外均指排名前3名。
第十六條 取得會計、經濟、統計、工程系列(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視同具備審計師職稱,符合相關條件的,按規定參加高級審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并合格,可參加高級審計師評審;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人員,視同具備高級審計師職稱,符合相關條件的,可參加正高級審計師評審。
第十七條 優秀審計專業技術人才可不受學歷、資歷等條件限制申報破格晉升高級職稱,具體按照黑龍江省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破格晉升高級職稱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標準由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黑龍江省審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組建部門(黑龍江省審計廳)負責解釋,自2022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