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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審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新人社發〔202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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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政府審計
文      號:新人社發〔2023〕33號
頒發日期:2023-05-04
地   區:新疆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計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人事(職稱)部門,中央駐疆單位人事(職稱)部門:

現將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審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審 計 廳

2023年5月4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審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條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審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培養造就一支政治過硬、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審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促進我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進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結合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從事審計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在援疆工作期間的審計專業技術人員。

離退休人員、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 申報職稱,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擁護中國共 產黨的領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

護”,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備良好的審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自覺運用新理念和新技術,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第四條 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職稱評審:

(一)年度考核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者,順延1年申報;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不合格者,順延2年申報。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三)對在職稱評審各階段查實的證書、學術、業績、經歷造假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評審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

(四)有重大勞動糾紛、勞動安全等方面問題,以及在企業工作期間中因不當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并

定性為主要責任人的,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第五條 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5號令)和自治區繼續教育相關規定,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課時要求。

第六條 任職以來近3年(新入職不滿3年且首次申報職稱的,提供相應年限的考核結果)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

第七條 高級審計師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需參加全國高級審計師資格考試,成績達到全國統一合格標準或自治區當年合格標準;正高級審計師采取評審方式。

第八條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評審相應專業職稱。

第九條 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滿1年。

2.具備碩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滿4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審計師職稱滿5年。

4.具備大學??茖W歷,取得審計師職稱滿6年。

(二)學識水平

1.系統掌握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方法、技巧。

2.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豐富的審計工作經驗,能夠獨立負責組織和指導某一個單位、部門或行業的審計業務工作,帶領、指導審計師及其他審計專業人員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完成審計項目任務。

3.具備較強的審計職業判斷能力,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風險防控、維護經濟安全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促進經濟管理工作或領導決策提供指導咨詢,有效推動提高某一個單位、部門的審計監督和風險管理水平或取得

一定經濟、社會效益。

4.具備較強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審計相關理論或技術研究成果,或完成審計相關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創新等。

(三)實踐能力(經歷)

取得審計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

1.擔任大、中型審計項目的審計組長(副組長)或主審合計5次以上。

2.主持實施全國或自治區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1項以上,或地、州、市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1項以上,或縣、市、區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3項以上。

3.主持或主要承擔由自治區區直以上單位,地、州、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1項以上(如僅參與課題研究,排名需在前3位)。

4.主持或主要承擔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內控制度建設等工作合計5次以上。

(四)業績成果

取得審計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擔任審計組長(副組長)或主審的大中型審計(審計調查)項目,有1項被評為自治區級以上優秀審計項目;或者參與審計的大中型審計(審計調查)項目,有2項被評為自治區級以上優秀審計項目;或者計算機審計典型案例評選獲自治區級以上獎勵;或者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近5個年度內考核3次優秀。

2.承擔的審計(審計調查)項目中,所反映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所提出的建議、意見具有指導意義,有1項被審計署或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采用,或有2項被地、州、市級黨委、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區區直單位或大中型企業采用,或有4項被縣、市、區級黨委、人民政府或地、州、市直單位采用,或有4項得到被審計單位的采用,并取得較好成效。

3.承擔有關部門單位交辦的專案審計工作,審計結果成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或在承擔的審計項目中發現1項大案要案線索,移交司法機關、紀檢部門立案并查處。

4.參加大中型審計項目,撰寫完成有較高水平的審計報告或審計調查報告3份以上,在行業或單位起到示范引領作用。

5.審計結果運用或審計技術方法創新,被地、州、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且相關部門已決定予以推廣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單位正式采用。

6.作為主要執筆人,制定縣、市、區級以上行業或大中型企業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7.因審計工作成果獲得級自治區以上榮譽稱號或三等功以上獎勵。

8.負責本系統或本單位審計管理工作時,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防范風險、維護經濟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提出審計相關意見建議,得到縣、市、區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或地、州、市直以上單位認可,或有4項被單位采納,取得顯著成效。

9.公開出版審計專業專著或譯著1部(擔任編委會專家成員以上參與編寫2萬字以上);或在國內公開發行的期刊(報紙)上發表1篇以上審計專業論文(第一作者);或在內部專業期刊

上發表2篇以上審計專業論文或調查報告;或在自治區級以上論文評選中獲獎的審計專業論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縣級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結合本職工作及專業特點撰寫的審計工作研究性論文(不少于3000字),經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評定,具有一定價值的。

第十條 正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2.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滿5年。

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在參加正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時,可視同具備高級審計師職稱)。

(二)學識水平

1.系統掌握和應用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方

法、技巧,把握審計工作規律和發展趨勢。

2.政策理論水平高,審計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突出。具備解決重大疑難問題和關鍵性問題的職業判斷能力,能夠領導指導某一個行業、區域、單位或部門的審計工作,組織、管理、主持完成大規模審計項目,推動審計監督、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達到良好水平。

3.具備較突出的創新能力,能夠提出有重要指導意義的審計理論建議或將前沿技術應用于審計工作實踐,有效發揮審計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積極作用。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審計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在審計專業人員團隊中發揮領軍作用,能夠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有效指導審計專業人員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三)實踐能力(經歷)

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

1.擔任大、中型審計項目的審計組長(副組長)或主審合計7次以上。

2.主持實施自治區級以上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2項以上,或地、州、市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4項以上,或縣、市、區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6項以上。

3.主持或主要承擔審計署、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或省、區、市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1項以上,或由自治區區直單位、地、州、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2項以上(如僅參與課題研究,排名需在前3位)。

4.主持或主要承擔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內控制度建設等工作合計7次以上。

(四)業績成果

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擔任審計組長(副組長)或主審的大中型審計(審計調查)項目,有2項被評為自治區級以上優秀審計項目;或者參與審計的大中型審計(審計調查)項目,有3項被評為自治區級以上優秀審計項目;或者計算機審計典型案例評選有2項獲自治區級以上獎勵。

2.承擔的審計(審計調查)項目中,所反映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所提出的建議、意見具有指導意義,有2項被審計署或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項被地、州、市級黨委、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區區直單位或規模以上企業采用,或有6項被縣、市、區級黨委、人民政府或地、州、市直單位采用,或有8項得到被審計單位的采用,并取得較好成效。

3.承擔有關部門單位交辦的專案審計工作,審計結果成為司法機關、紀檢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或在承擔的審計項目中發現2項大案要案線索,移交司法機關、紀檢部門立案并查處。

4.參加大中型審計項目,撰寫完成有較高水平的審計報告或審計調查報告5份以上,在行業或單位起到示范引領作用。

5.審計結果運用或審計技術方法創新,有2項被地、州、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且相關部門已決定予以推廣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單位正式采用。

6.作為主要執筆人,制定地、州、市級以上行業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7.因審計工作成果獲得自治區級以上榮譽稱號或三等功以上獎勵。

8.負責本系統或本單位審計管理工作時,在審計監督、內部控制、防范風險、維護經濟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提出審計相關意見建議,業績貢獻突出,得到地、州、市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行署)或自治區區直以上單位認可,或有4項被大中型企業采納,取得顯著成效。

9.公開出版審計專業專著或譯著1部(擔任編委會專家成員以上參與編寫4萬字以上);或在國內公開發行的核心期刊(報紙)上發表1篇以上審計專業論文(第一作者);或在國內公開發行的非核心期刊(報紙)上發表2篇以上審計專業論文(第一作者);或在自治區級以上論文評選中獲獎的審計專業論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第十一條 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31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計廳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審計系列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條件(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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