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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政府審計文 號:珠府〔2007〕43號頒發日期:2007-05-05
地 區:珠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
各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確保市財政撥款興建的重大工程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和經費節約,保證工程質量,保持廉潔,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政府《對省財政撥款興建的重大工程項目實行審計監督的實施意見》(粵府〔2006〕114號文)及其他相關規定,現對市財政撥款興建的重大工程項目提出以下審計監督的實施意見。
一、對市財政撥款興建的重大工程項目實行審計監督,是我市加強建設項目監管,建設優質工程、陽光工程的一項重要措施,對于防止建設項目投資領域挪用侵占建設資金、損失浪費、高估冒算以及各類腐敗現象,完善監督機制,提高投資效益,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市各級審計機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把此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本實施意見所稱市財政撥款興建的重大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重大工程項目),是指市級財政性資金投入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市屬非經營性建設項目以及市級財政性資金投入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并占項目總投資50%以上的經營性項目,以及市委、市政府專項要求審計的建設項目。對重大工程項目,從立項開始到工程完工,全過程實行審計監督。
三、市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及《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審計署令第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審計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對重大工程項目的審計。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
審計機關要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有計劃地對重大工程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重大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在項目前期準備階段,實行項目前期審計。主要審計:項目立項是否實行決策咨詢評估制度;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建設規模和投資概算的審批與執行情況;是否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是否實行代理建設制;是否執行資本金制度;建設資金是否落實;項目使用單位參與設計審查及協助辦理有關手續等。
(二)在項目建設實施階段,實行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審計:概算的審批、執行、調整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是否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制度;是否實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代建制合同執行情況;是否執行財政集中支付制度;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項目建設單位編制的年度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是否實行工程監理制度,監理履行職責情況;工程質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征地拆遷費用支付和使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等。
(三)在項目建設階段,根據需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主要審計調查:專項建設資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況;國家及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的執行情況;與重大工程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或傾向性問題;市委、市政府要求查明的事項等。
(四)在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實行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審計:項目前期審計及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規定的有關內容;是否實行交工、竣工驗收制度;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建設單位編制竣工決算報表以及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與項目直接有關的收費和其他財務收支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尾工工程和預留資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評價項目投資效益等。
五、市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代建項目管理機構等項目審批和管理部門,應當將重大工程項目建設計劃、預算撥款安排及執行情況等有關文件資料及時抄送審計機關,并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審計機關做好對重大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與項目有關的建設、代建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采購、監理、征地等單位,要自覺接受和配合審計,按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如實反映建設項目有關情況,不得拒絕、拖延、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六、市審計機關要指導、協調好各部門內部審計工作,各有關部門及其內部審計人員要積極配合市審計機關的工作。充分發揮審計機關在財政撥款建設工程中審計監督的主導作用,加強內部審計和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工作,形成合力,確保審計監督落到實處。
對重大工程項目的監督實行審計監督為主的原則。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的重大項目稽察工作范圍和內容要與這個原則相銜接,積極主動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審計機關也要認真主動做好溝通協調工作,注意利用有關職能部門和機構對重大項目的監督稽察結果,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復檢查。
七、市審計機關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對重大工程項目的審計結果。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要抄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市發展改革、財政、建設、監察、國土資源、代建項目管理機構等有關職能部門,并根據上級部門意見報送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經市政府同意,可以向社會公布公眾關注的項目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審計機關要加強對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的落實。
八、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審計廳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九、參與項目審計的審計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自律,保守秘密。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審計機關對重大工程項目審計,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相關機構和專業人員參加。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從審計機關年度經費預算中解決。
審計機關應加強對聘請的機構和專業人員參與辦理工程項目審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保證審計質量和效果。
十一、對代建制的建設項目,按上述審計程序和審計內容進行審計。
十二、本意見自2007年5月5日起施行,由市審計局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