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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9-01-16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三十九條 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人員立案審查調查,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主持召開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研究批準審查調查方案。
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成立審查調查組,確定審查調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審批重要信息查詢、涉案財物查扣等事項。
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研究提出審查調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和處置意見建議,審批一般信息查詢,對調查取證審核把關。
審查調查組組長應當嚴格執行審查調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書面形式報告審查調查進展情況,遇有重要事項及時請示。
第四十條 審查調查組可以依照黨章黨規和監察法,經審批進行談話、訊問、詢問、留置、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勘驗檢查、鑒定,提請有關機關采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等措施。
承辦部門應當建立臺賬,記錄使用措施情況,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備案。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核對檢查,定期匯總重要措施使用情況并報告紀委監委領導和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發現違規違紀違法使用措施的,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防止擅自擴大范圍、延長時限。
第四十一條 需要對被審查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依據監察法進行,在24小時內通知其所在單位和家屬,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因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開的,應當按程序報批并記錄在案。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第四十二條 審查調查工作應當依照規定由兩人以上進行,按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
第四十三條 立案審查調查方案批準后,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部門負責人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宣布立案決定,講明黨的政策和紀律,要求被審查調查人端正態度、配合審查調查。
審查調查應當充分聽取被審查調查人陳述,保障其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確保安全。嚴格禁止使用違反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嚴禁逼供、誘供、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四十四條 審查調查期間,對被審查調查人以同志相稱,安排學習黨章黨規黨紀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認識錯誤、交代問題,寫出懺悔反思材料。
第四十五條 外查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外查方案執行,不得隨意擴大審查調查范圍、變更審查調查對象和事項,重要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外查工作期間,未經批準,監督執紀人員不得單獨接觸任何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審查調查措施,不得從事與外查事項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收集、鑒別證據,做到全面、客觀,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調查取證應當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點編號,現場登記,由在場人員簽字蓋章,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將原物封存并拍照錄像或者調取原件副本、復印件;談話應當現場制作談話筆錄并由被談話人閱看后簽字。已調取證據必須及時交審查調查組統一保管。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隱匿、損毀、篡改、偽造證據。
第四十七條 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凍結、移交涉案財物,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執行查封、扣押(暫扣、封存)措施,監督執紀人員應當會同原財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現場填寫登記表,由在場人員簽名。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指定專門人員保管涉案財物,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嚴禁私自占有、處置涉案財物及其孳息。
第四十八條 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審查調查談話、搜查、查封、扣押(暫扣、封存)涉案財物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并妥善保管,及時歸檔,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核查。
第四十九條 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審查調查,監督執紀人員未經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將被審查調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談話、詢問對象帶離規定的談話場所,不得在未配置監控設備的場所進行審查調查談話或者其他重要的談話、詢問,不得在談話期間關閉錄音錄像設備。
第五十條 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應當定期檢查審查調查期間的錄音錄像、談話筆錄、涉案財物登記資料,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
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應當通過調取錄音錄像等方式,加強對審查調查全過程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查明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后,審查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聽取意見。被審查調查人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審查調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審查調查組應當集體討論,形成審查調查報告,列明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況、問題線索來源及審查調查依據、審查調查過程,主要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被審查調查人的態度和認識,處理建議及黨紀法律依據,并由審查調查組組長以及有關人員簽名。
對審查調查過程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意見建議,應當形成專題報告。
第五十二條 審查調查報告以及懺悔反思材料,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材料,涉案財物報告等,應當按程序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連同全部證據和程序材料,依照規定移送審理。
審查調查全過程形成的材料應當案結卷成、事畢歸檔。
第八章 審理
第五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對涉嫌違紀或者違法、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審核把關,提出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紀律處理或者處分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
第五十四條 堅持審查調查與審理相分離的原則,審查調查人員不得參與審理。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案件和復議復查案件進行審核處理。
第五十五條 審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案件審理部門收到審查調查報告后,經審核符合移送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條件的可以暫緩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二)對于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已查清主要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并提出傾向性意見的;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性質認定分歧較大的,經批準案件審理部門可以提前介入。
(三)案件審理部門受理案件后,應當成立由兩人以上組成的審理組,全面審理案卷材料,提出審理意見。
(四)堅持集體審議原則,在民主討論基礎上形成處理意見;對爭議較大的應當及時報告,形成一致意見后再作出決定。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應當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核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聽取辯解意見,了解有關情況。
(五)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重新審查調查;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經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補充審查調查。
(六)審理工作結束后應當形成審理報告,內容包括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況、審查調查簡況、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事實、涉案財物處置、監督檢查或者審查調查部門意見、審理意見等。審理報告應當體現黨內審查特色,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認定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被審查調查人違反黨章、背離黨的性質宗旨的錯誤本質,反映其態度、認識以及思想轉變過程。涉嫌職務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應當形成《起訴意見書》,作為審理報告附件。
對給予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監委委員處分的,在同級黨委審議前,應當與上級紀委監委溝通并形成處理意見。
審理工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重大復雜案件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六條 審理報告報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提請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需報同級黨委審批的,應當在報批前以紀檢監察機關辦公廳(室)名義征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被審查調查人所在黨委(黨組)意見。
處分決定作出后,紀檢監察機關應當通知受處分黨員所在黨委(黨組),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并依照規定在1個月內向其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以及本人宣布。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五十七條 被審查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辦理移送司法機關事宜。對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動解除。
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后,審查調查部門應當跟蹤了解處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不得違規過問、干預處理工作。
審理工作完成后,對涉及的其他問題線索,經批準應當及時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處置。
第五十八條 對被審查調查人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財物,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收繳、責令退賠或者登記上交。
對涉嫌職務犯罪所得財物,應當隨案移送司法機關。
對經認定不屬于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應當在案件審結后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返還,并辦理簽收手續。
第五十九條 對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由批準或者決定處分的黨委(黨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受理;需要復議復查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后受理。
申訴辦理部門成立復查組,調閱原案案卷,必要時可以進行取證,經集體研究后,提出辦理意見,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或者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作出復議復查決定。決定應當告知申訴人,抄送相關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堅持復議復查與審查審理分離,原案審查、審理人員不得參與復議復查。
復議復查工作應當在3個月內辦結。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依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在行使權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約束上嚴之又嚴,強化自我監督,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堅決防止“燈下黑”。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切實履行自身建設主體責任,嚴格教育、管理、監督,使紀檢監察干部成為嚴守紀律、改進作風、拒腐防變的表率。
第六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干部準入制度,嚴把政治安全關,紀檢監察干部必須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具備履行職責的基本條件。
第六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突出政治功能,強化政治引領。審查調查組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當設立臨時黨支部,加強對審查調查組成員的教育、管理、監督,開展政策理論學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發現問題、進行批評糾正,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第六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干部隊伍作風建設,樹立依規依法、紀律嚴明、作風深入、工作扎實、謙虛謹慎、秉公執紀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力戒特權思想,力戒口大氣粗、頤指氣使,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設讓黨放心、人民信賴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
第六十四條 對紀檢監察干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受請托人應當向審查調查組組長和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并登記備案。
發現審查調查組成員未經批準接觸被審查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審查調查組組長和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直至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并登記備案。
第六十五條 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審查調查審理人員是被審查調查人或者檢舉人近親屬、本案證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查調查審理情形的,不得參與相關審查調查審理工作,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審查調查人、檢舉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選用借調人員、看護人員、審查場所,應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六條 審查調查組需要借調人員的,一般應當從審查調查人才庫選用,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辦理手續,實行一案一借,不得連續多次借調。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監督,借調結束后由審查調查組寫出鑒定。借調單位和黨員干部不得干預借調人員崗位調整、職務晉升等事項。
第六十七條 監督執紀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控制審查調查工作事項知悉范圍和時間,不準私自留存、隱匿、查閱、摘抄、復制、攜帶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嚴禁泄露審查調查工作情況。
審查調查組成員工作期間,應當使用專用手機、電腦、電子設備和存儲介質,實行編號管理,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后收回檢查。
匯報案情、傳遞審查調查材料應當使用加密設施,攜帶案卷材料應當專人專車、卷不離身。
第六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相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后,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3年內,不得從事與紀檢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六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開展談話應當做到全程可控。談話前做好風險評估、醫療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案;談話中及時研判談話內容以及案情變化,發現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依照監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及時采取留置措施;談話結束前做好被談話人思想工作,談話后按程序與相關單位或者人員交接,并做好跟蹤回訪等工作。
第七十條 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審查調查組組長是審查調查安全第一責任人,審查調查組應當指定專人擔任安全員。被審查調查人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中央紀委,及時做好輿論引導。
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嚴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省級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向中央紀委作出檢討,并予以通報、嚴肅問責追責。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督促整改。
第七十一條 對紀檢監察干部越權接觸相關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負責人,私存線索、跑風漏氣、違反安全保密規定,接受請托、干預審查調查、以案謀私、辦人情案,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審查調查人,以違規違紀違法方式收集證據,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財物,接受宴請和財物等行為,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在維護監督執紀工作紀律方面失職失責的,予以嚴肅問責。
第七十三條 對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紀檢監察干部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開展“一案雙查”,既追究直接責任,還應當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責任。
建立辦案質量責任制,對濫用職權、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實行終身問責。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相關規定。
第七十五條 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除執行本規則外,還應當執行黨中央以及中央紀委相關規定。
國有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結合實際執行本規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則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規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中央紀委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