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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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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遵循本應用指南中表1所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一步細化本行業固定資產的類別,具體確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并報財政部審核批準。

  (三)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遵循本應用指南、主管部門有關折舊年限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

  具體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固定資產預計實現服務潛力或提供經濟利益的期限;

  2.固定資產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3.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固定資產使用的限制。

  (四)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應當重新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五)政府會計主體盤盈、無償調入、接受捐贈以及置換的固定資產,應當考慮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二、關于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時點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開始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不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無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范實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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