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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遵循本應用指南中表1所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一步細化本行業固定資產的類別,具體確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并報財政部審核批準。
(三)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遵循本應用指南、主管部門有關折舊年限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
具體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固定資產預計實現服務潛力或提供經濟利益的期限;
2.固定資產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3.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固定資產使用的限制。
(四)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應當重新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五)政府會計主體盤盈、無償調入、接受捐贈以及置換的固定資產,應當考慮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二、關于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時點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開始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不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無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范實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