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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12-29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2018年10月29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以中評協〔2018〕38號文件發布了新修訂的《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企業價值》,對2017年9月8日發布的《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企業價值》有關程序履行、資料收集、方法運用和信息披露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本次修訂的重點是第二十三條。新準則明確了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是收益預測的主體。
一、新企業價值準則明確了收益預測的主體
2017版準則第二十三條要求,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針對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提供的未來收益預測資料,應當與相關資料提供者討論未來各種可能性,分析其與評估目的及評估假設的適用性,關注未來收益預測的主要參數與評估假設、價值類型的一致性。對于預測趨勢與歷史業績和現實經營狀況存在的重大差異,要求預測資料提供者說明差異的合理性及可持續性,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將其與評估假設、價值類型核查一致后在評估報告上予以披露。
新企業價值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對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提供的企業未來收益資料進行必要的分析、判斷和調整,合理確定評估假設,關注未來收益預測的主要參數與評估假設、價值類型的一致性,形成未來收益預測。當預測趨勢與歷史業績和現實經營狀況存在重大差異時,準則規定由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對產生差異的原因及其合理性進行說明。新準則明確了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是收益預測的主體。
在我國收益法評估實務中,對委托人或被評估企業提供的未來收益資料,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通常會分析、核查、判斷、調整后,最終形成收益預測結果。既然收益預測的主體是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當發生預測趨勢與歷史業績和現實經營狀況存在的重大差異,分析差異原因并在評估報告上予以披露也應當是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責任。
二、在收益預測中可以利用委托人等提供的收益資料
新企業價值準則的第十一條規定:被評估企業的未來收益資料通常包括被評估企業的經營計劃、發展規劃和收益預測資料等。被評估企業提供的收益預測,反映了企業管理層對企業發展目標和戰略的認知,也體現了企業謀求預期收益目標的對策,是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了解被評估企業及其管理層,進而分析企業未來收益能力和發展前景的重要參考資料。
對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未提供收益預測的評估項目,新企業價值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允許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具備預測條件的情況下”編制收益預測表。在這種情況下,委托人或被評估企業仍有義務提供支持編制收益預測表所需的資料,并配合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履行核查驗證程序。否則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對其是否具備預測條件進行判斷,如不具備條件,資產評估機構就應當考慮不受理或終止相關資產評估項目。
由于資產評估結果通常會關系到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利益,其提供的未來收益資料就有可能因利害關系影響而扭曲或缺乏合理性。這就需要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以獨立的第三方身份,通過對這些未來收益資料進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斷,收集支持其合理性的證據,對不合理之處進行必要調整,形成能夠支持評估結論的收益預測。(作者單位:中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