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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資產評估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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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日期: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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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著作權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無形資產》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著作權資產,是指著作權權利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著作權的財產權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財產權益。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著作權資產評估,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根據委托對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著作權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四條 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謹慎從業,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自覺維護職業形象,不得從事損害職業形象的活動。

  第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獨立進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拒絕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干預,不得直接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

  第七條 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具備著作權資產評估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執行某項特定業務缺乏特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時,應當采取彌補措施,包括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等。

  第八條 執行企業價值評估中的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了解在對持續經營前提下的企業價值進行評估時,著作權資產作為企業資產的組成部分的價值可能有別于作為單項資產的價值,其價值取決于它對企業價值的貢獻程度。

  第九條 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在考慮評估目的等因素的基礎上,恰當選擇價值類型。以質押為目的可以選擇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以交易為目的通常選擇市場價值或者投資價值,以財務報告為目的通常根據會計準則相關要求選擇相應的價值類型 。

  第十條 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確定評估假設和限制條件。

  第三章 資產評估對象

  第十一條 著作權資產評估對象是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財產權益。

  第十二條 著作權資產的財產權利形式包括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許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許可和授權許可;授權許可形式包括專有許可、非專有許可和其他形式許可等。

  第十三條 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明確著作權資產的權利形式。當評估對象為著作權許可使用權時,應當明確具體許可形式、內容和期限。

  第十四條 著作權財產權利種類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財產權利。這些權利是和特定作品(產品)相關聯的。由于作品自身特性,并不是每一種作品都具有這些財產權利。與著作權評估有關的權利通常包括: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制作的廣播、電視所享有的權利以及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第十五條 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基本狀況以及在時間、地域和其他方面的限制條件,評估對象涉及的作品在著作權法中所屬的作品類別,作品的發表狀況、使用狀態、登記情況以及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第十六條 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要求委托人明確著作權資產評估對象的組成形式。著作權資產評估對象通常有下列組成形式:

  (一)單個著作權中的單項財產權利;(二)單個著作權中的多項財產權利的組合;

  (三)分屬于不同著作權的單項或者多項財產權利的組合;

  (四)著作權中財產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財產權益的組合;

  (五)在權利客體不可分割或者不需要分割的情況下,著作權資產與其他無形資產的組合。

  第十七條 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著作權的法律狀態。著作權的法律狀態包括著作權權利人信息、權利人變更情況、著作權質押情況和涉及訴訟情況等。

  第十八條 執行質押目的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交由著作權登記機關出具的登記證書;執行出資目的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著作權的登記情況。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九條 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對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包括必要的現場調查、市場調查,并收集相關信息、資料等。調查過程收集的相關信息、資料通常包括:(一)作品作者和著作權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二)作品基本情況,包括作品創作完成時間、首次發表時間、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等使用情況;

  (三)作品的類別,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四)作品的創作形式,包括原創或者各種形式的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

  (五)作品的題材類型、體裁特征等情況;(六)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情況及其登記情況;

  (七)各種權利限制情況,包括相關財產權利在時間、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質押、訴訟等方面的限制;

  (八)與作品相關的其他無形資產權利的情況;(九)作品的創作成本、費用支出;

  (十)著作權資產以往的評估和交易情況,包括轉讓、許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況;

  (十一)著作權權利維護情況;

  (十二)宏觀經濟發展和相關行業政策與作品市場發展狀況;

  (十三)作品的使用范圍、市場需求、同類產品的競爭狀況;

  (十四)作品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十五)同類作品近期的市場交易及成交價格情況。

  第二十條 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了解與著作權資產共同發揮作用的其他因素,并重點關注下列情況:

  (一)著作權資產與相關有形資產以及其他無形資產共同發揮作用;

  (二)原創作品著作權與演繹作品著作權共同發揮作用;

  (三)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利共同發揮作用。當存在與評估對象共同發揮作用的其他因素時,應當分析這些因素對著作權資產價值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著作權法律訴訟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相關案情基本情況,經過質證的資料,以及著作權的歷史訴訟情況。

  第二十二條 確定著作權資產價值的評估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等情況,分析上述三種基本方法的適用性,選擇評估方法。

  第二十三 采用收益法進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時,應當根據著作權資產對應作品的運營模式估計評估對象的預期收益,并關注相關經營情況。著作權資產的預期收益通常通過分析計算增量收益、節省許可費和超額收益等途徑實現。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該作品演繹出新作品并產生衍生收益的可能性。當具有充分證據證明該作品在可預見的未來可能會演繹出新作品并產生衍生收益時,應當謹慎、恰當地考慮這種衍生收益對著作權資產價值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當原創作品的演繹作品尚未形成時,應當了解其衍生收益的產生在評估基準日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可以按或有資產評估衍生收益對應的著作權資產價值。

  第二十六條 采用收益法進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時,應當確定資產的剩余經濟壽命。剩余經濟壽命可以通過綜合考慮法律保護期限、相關合同約定期限、作品類別、創作完成時間、首次發表時間以及作品的權利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七條 采用收益法進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時應當合理確定折現率。折現率可以通過分析評估基準日的利率、投資回報率,以及著作權實施過程中的技術、經營、市場、生命周期等因素確定。著作權資產折現率可以采用無風險報酬率加風險報酬率的方式確定。著作權資產折現率口徑應當與預期收益的口徑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條 采用市場法進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時應當:

  (一)考慮該著作權資產或者類似著作權資產是否存在活躍的市場,恰當考慮市場法的適用性;

  (二)收集類似著作權資產交易案例的市場交易價格、交易時間及交易條件等交易信息;

  (三)選擇具有比較基礎的可比著作權資產交易案例;

  (四)收集評估對象近期的交易信息;

  (五)對可比交易案例和評估對象近期交易信息進行必要調整。

  第二十九條 采用成本法進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時,應當合理確定作品的重置成本。作品重置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間接費用、合理利潤及相關稅費等。

  第三十條 采用成本法進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時,應當采用適當方法合理確定評估對象的貶值。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一條 編制著作權資產評估報告應當反映著作權資產的特點,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作者和著作權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二)評估對象的具體組成情況,包括作品基本情況、作品的類別、作品的創作形式、涉及的演繹作品等情況;

  (三)評估對象包含的財產權利限制條件;

  (四)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況;

  (五)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利事項登記情況;(六)作品含有其他無形資產的情況;(七)作品產生收益的方式;

  (八)著作權剩余法定保護期限以及剩余經濟壽命;(九)對著作權資產價值影響因素的分析過程;(十)著作權資產許可、轉讓、訴訟以及質押等情況;(十一)其他必要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于 2010 年 12 月 18 日發布的《關于印發〈著作權資產評估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評協〔2010〕2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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